新疆高院公布5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结果
新疆高院公布5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结果
2013-08-28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admin2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年来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同时将依法严惩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确定为今年刑事审判工作要点。
据了解,2010年至2013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共审结包含食品、药品安全在内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刑事一审案件143件,判处139人。
提及我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特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介绍,此类案件数量增幅大,涉及的罪名相对较多,在《刑法》中规定的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9个罪名中,我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涉及了其中5个罪名。
从近年来审判的案件情况看,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往往涉及原材料、添加剂及伪造商标等购置、供应、加工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形成犯罪产业链,同时,伪劣商品的加工、销售也是在多人相互配合下才能完成,共同犯罪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占较高比例。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处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时,强化打击力度,对累犯、惯犯、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同时,加大了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多数案件都并处罚金。
据介绍,2013年初,高级法院已经将依法严惩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确定为刑事审判工作要点。全区各级法院将确保每一起案件处理都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处理公正,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和惩罚,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案例1
吐孙·托合逊生产销售变质烤鸡案
案情摘要:
2012年1月,被告人吐孙·托合逊无证在泽普县泽普镇从事煮(烤)鸡肉销售生意。7月25日,其将15只已变质(腐烂)的鸡肉煮(卤)(烤)好后销售给顾客。7月25日早晨至7月26日18时,先后有53名顾客购买,造成193人食用后中毒,并造成古丽买力克木·艾拜和阿瓦汗·托合提买提2人中毒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因生前食用被伤寒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鸡肉),出现全身中毒症状,最终以水电解质紊乱,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经喀什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检查出被告人吐孙·托合逊销售的鸡肉和被害人体内都有伤寒沙门氏菌。
裁判结果:
泽普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吐孙·托合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案例2
许万辉、桑化芝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情摘要:
2007年11月下旬,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杰特阿尕什村村民及邻村村民高华志等21户被害人以直接或转让的方式,共在许万辉、桑化芝、徐智龙(已判刑)处购买其声称是“303”的油葵种子1683公斤。高华志等被害农户在油葵生长期发现油葵发叉现象十分严重,经专家鉴定,认定被害农户所种植的油葵种子是假种子。经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高华志等被害农户所种植的油葵产量损失339700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053070元。
裁判结果: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被告人许万辉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8885元。被告人桑化芝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70元。
案例3
曹士龙生产销售假酒案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曹士龙于2008年至2011年3月期间,与其亲属非法制造、储存假冒贵州茅台、国窖、红花郎等注册商标的假酒。2011年3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房屋内查获各类假冒名酒1320瓶,以及大量制假工具,已制造好的成品酒价值共计1029960元。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士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亲属获刑3年到4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40万。
案例4
赵岩军销售假化肥案
案情摘要:
2008年11月起,被告人赵岩军、李敏夫妇先后将假化肥加价后销售给奇台县的杨志文等人,销售总金额共计348150元。
裁判结果:
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岩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00元。
案例5
付宏举销售假冒盐酸曲马多药片案
案情摘要:
2012年3月,被告人付宏举私自购进并准备用于销售的大量盐酸曲马多药片,共计71760片被警方一举打掉。经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盐酸曲马多药片均系假药,后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71760片盐酸曲马多药片总价值99028.80元。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付宏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记者 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