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药品监管法律规定
我国互联网药品监管法律规定
2013-09-0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依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正规网上药店是经国家食药总局批准、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俗称“两证”)的互联网经营企业。“两证”编号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有效期均为5年。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有效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王晓雁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