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负责人就《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两部门负责人就《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3-09-07 来源:新华社 作者:admin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刘奕湛)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铁路局负责人6日就《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铁路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建造活动应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问: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是本次机构改革的一大亮点,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首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在取消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条例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等活动,以及在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还规定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以及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等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在铁路运营安全方面,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的相关规定。
旅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将违法
问:近年来我国高速铁路发展较快,在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出行便捷的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问题。请问条例在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方面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高速铁路技术密集,运行速度快,对安全保障有更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保护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也要针对高速铁路安全保护的特殊需要建立完善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一是根据高速铁路建设对工程地质条件的严格要求,规定对高速铁路建设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以保证工程地质勘察质量;二是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行安全和沿线社会公众人身安全,经研究论证明确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并要求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三是针对地下水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降危及高速铁路运行安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此范围外的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旅客朋友们不要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会直接危及列车正常运行,并造成安全隐患,条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实行召回制度
问:正如前面介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请问新条例在完善铁路运输安全保障措施方面还作了哪些规定?
答:《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总结实践经验,适应铁路运输和建设发展对立法的迫切需求,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对有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一是增加规定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并消除缺陷;二是适应电气化铁路发展对用电安全保障的需要,增加了对铁路运输用电保障以及防止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危及电力接触网安全的规定;三是增加了禁止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保障铁路无线电指挥调度系统安全畅通的相关规定;四是增加了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五是增加了危及铁路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禁止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方式强占列车等;六是增加了对铁路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要求铁路监管部门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