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建议:数十年房屋不能仅以未登记认定违法
辽宁高院建议:数十年房屋不能仅以未登记认定违法
2013-09-0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辽宁高院土地拆迁司法报告转发各市建议政府改变“卖地”求发展思路
数十年房屋不能仅以未登记认定违法
短时间内完成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压力,令部分地方政府追求行政效率忽略征地拆迁应有的法律程序;如何实施征地拆迁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也容易引起行政争议。
今年年初,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历时5个月,梳理近3年全省此类1427件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后,形成《辽宁省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辽宁省政府相关领导分别对报告作出批示。近日,省政府将报告转发给各市政府及各厅局,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报告中就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对策建议。
今天上午,辽宁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报告中的9条对策建议。辽宁高院院长缪蒂生表示,人民法院要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尽管辽宁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取得一定进展,但与南方一些省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对此,报告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学习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情况的考核力度。在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方面,形成常态长效、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真正达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同时,应当杜绝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做法。
针对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补偿安置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报告建议,制定统一的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法规,使征收拆迁有法可依;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开补偿。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征收程序和救济程序。
同时,及时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需由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使相应工作有章可循,以利于化解矛盾;明确公共利益界定标准,尤其是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标准予以明确。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明确自身定位,同时要改变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取大量资金以谋求城市发展的思路和现状,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报告建议,明确政府在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职能定位,树立应有的公信力。相关部门也要理清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评估公司、拆迁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在拆迁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制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改进工作作风。
信息公开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引起农民不满导致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其知情权等得不到保障,补偿安置政策不透明、不公开,征地拆迁工作方法简单等。
报告针对此类情况建议,在征收工作前期,要全面公开各项征收补偿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思想发动和舆论引导;在征迁过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各个阶段需要公布和公告的情况,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布,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不公开相关信息的借口。
报告还建议,应严格履行农村土地征用正当程序,通过加快工作节奏等措施提高征地效率,坚决杜绝为了项目进度而故意违法现象的发生。
报告指出,在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方面,存在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等问题。建议明确处理违法建筑规则,不能一概而论,还需尊重历史,并结合建筑物建成时间、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当地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不能仅以未登记或未经批准为由,将被征收人建成数十年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补偿。
重视抱团维权源头预防争议
报告分析指出,在一些征迁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抱团维权”,容易酿成群体性行政案件。
“基层政府要避免公司化发展模式,不能把管理城市等同于经营城市,在运用行政权力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不能忽略普通百姓的民生需求和由此带来的稳定风险。”报告建议,要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各方主体对话和谈判机制,畅通土地征收争议行政救济渠道,防止矛盾激化;在推进各项重点工程时,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开工前的政策宣传动员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足额及时到位上,源头预防和减少争议。
报告还提出,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诉讼中化解和配合法院化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更加重视通过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理解和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针对各地开发区管委会普遍在行使政府管理职责,存在越权执法的现象,报告建议,尽快明确各地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权限,并仅限于国家、省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的特定经济管理权限。
缪蒂生表示,全省各级法院要运用好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增强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不断提高行政审判能力和水平,尽最大努力化解官民矛盾,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法制网沈阳9月8日电
法制网记者霍仕明 法制网见习记者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