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从境外取得服务收入不免增值税
非从境外取得服务收入不免增值税
2013-09-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9月22日讯 记者蔡岩红 为规范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政策。按照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确定的原则,办法对各项免税服务的范围作了细化,并对个别在判定时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况,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等9类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税收管理办法,明确了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取备案制的方式进行。同时,为加强税收管理和防范涉税风险,办法要求纳税人办理备案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财务核算时必须单独核算免税跨境服务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