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09-25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作者:admin为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起草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网址:www.mlr.gov.cn),进入通知公告点击“《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xtc@mail.mlr.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收) 10081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
国土资源部
2013年9月23日
关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资格凭证。为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2000年1月4日,国家测绘局令第7号颁布实施了《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11年5月23日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能的强化、责任的强化、监管职责的强化,原有的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满足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服务能力,必须尽快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法规文件,我们组织对《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修订中,我们结合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借鉴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后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管理办法》共6章26条,涵盖了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注册、使用、培训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各环节。
(一)关于办法的名称
按照《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定较为具体明确,因此修订后名称定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更改证件名称,更换证件样式。2011年5月23日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新《测绘行政执法证》更名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执法人员对证件的使用需求不断变化。因此,《管理办法》不再对行政执法证的设计、制作、式样做过细的表述,删除了《规定》中第五条、第六条有关对证件样式的具体规定。
2.扩大配置范围,下移执法重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明确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管理办法》第三条将监管职责扩大到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将行政执法证配置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组织中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明确了与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等其他有效执法证件的衔接。
3.增加培训考评,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增加了培训考评专章,明确要求申领资格中增加了必须经过执法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内容,细化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培训工作上的职责分工。同时坚持“持证上岗、以证管人”的原则,增加了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考核奖惩等内容,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4.细化申请程序,推进执法信息化。《管理办法》对执法证件申领、注册等环节的具体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利用“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系统”进行执法证件的申领、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网上公布制度,强化了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执法管理信息化、公开化水平。
5.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不予注册执法证、吊销执法证的若干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增强执法人员依法使用执法证件、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意识,切实维护执法证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证件,是履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责的资格凭证。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第三条 【职权分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证件颁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五条 【配置范围】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
未取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申领条件】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合格;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第七条 【执法证申请】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初审程序】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领人信息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系统”将申领人员信息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九条 【审核程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对申领人员信息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颁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公示制度】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将取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编号等情况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证件期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按照本规定重新核发。
第三章 证件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期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实行注册制度,每两年注册一次。
未经注册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注册权限】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注册工作。
第十四条 【注册程序】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执法证注册申请表,在注册期满前15个工作日由所在单位将注册申请表、执法证原件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上加盖注册标识,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注册标识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不予注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考评不合格的;
(三)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四章 培训考评
第十六条 【培训原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岗位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规划和实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制定培训大纲、建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培训规划,分别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培训制度】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申领、注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未接受岗位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评奖惩】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证件,不得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进行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公务活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管要求】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防止遗失和损毁,不得涂改和转借。
第二十二条 【证件补发】执法人员遗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公开声明作废。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污损、残缺,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旧证交回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 【证件注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并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证件吊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报发证机关吊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
(二)擅自涂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
(三)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四)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以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吊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被吊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不得重新申领。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并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进行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公务活动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二)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2000年1月1日发布的《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