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信用卡消费实为金融借款性新业务 信用卡购车业务纠纷多发欠款催收难
名为信用卡消费实为金融借款性新业务 信用卡购车业务纠纷多发欠款催收难
2013-10-0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黎秋华 邱小华
由于信用卡申办门槛低、持卡人诚信缺失、信用卡监管漏洞等问题,导致信用卡纠纷的发生出现持续攀升的现象。而随着不少银行推出了信用卡购车等名为信用卡实为金融借款性质的新型业务后,因案涉抵押、保证等担保物权问题及持卡人、银行和汽车销售商三方纠纷问题,银行催收此类欠款的成本和难度更是不断提高。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对2011年至今该院审理的3200多件信用卡纠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突出特点为司法催收司法难题较多。
无端成被告原是被冒名领卡
31岁的杨女士是陕西省商洛市人,老老实实的打工者,对信用卡本没有太多的兴趣和了解。然而,2013年2月,一张远在广东佛山禅城法院的信用卡纠纷诉讼开庭传票,彻底扰乱她平静的生活。
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称,2011年末,杨女士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截至2012年12月1日,共拖欠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7万余元,起诉要求杨女士返还所有本金利息等。
莫名其妙地成了被告,要求返还巨额本金和利息,杨女士既惊愕又气愤,从陕西飞往广东出庭应诉。
在禅城法院公开审理该案的庭审现场,杨女士提出,自己先前从没有申办过涉案信用卡,更没有透支过银行的一分钱,7万多元的欠款纯属子虚乌有。为此,她当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经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涉案信用卡申请表上“主卡申请人”签名处“杨某某”签名均不是杨女士本人所写,属于信用卡被他人冒领冒签的情形。
法院综合案情,最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禅城法院金融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各大银行为抢占市场,扩展信用卡业务,盲目追求发卡量,银行职员或办卡代理公司往往降低办卡标准,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等不作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甚至只凭一张工作证或者收入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就能够办理信用卡。办卡门槛过低,造成大量信用卡被恶意透支难以追回。
“同时,银行对申请人及保证人是否本人签名审查不够严格,也给冒签冒领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今年,禅城法院审理了三件冒名领卡的案件,被告当庭抗辩,称信用卡非本人签名申领,后经笔迹鉴定最终确认存在他人冒领的情况。”该负责人说。
银行对信用卡的监管缺漏成为催收难的另一原因。由于银行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的审核过于粗疏,未能确保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的清晰性、齐全性和真实性,导致信用卡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突出,公告送达比例较高,如2012年,公告送达占该类案件的半数以上。
信用卡案件银行胜诉率高,大多数以持卡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为主。2013年1至8月,禅城法院结案的591件案件中,有95.3 %的案件只能做出缺席判决,很大一部分被告是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实际执行率非常低,银行容易陷入“赢了官司亏了钱”的尴尬。
新型业务名为消费实为借贷
2011年3月1日,许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申请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双方约定:许某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在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内,通过汽车销售商门店POS机具刷卡购车,新车则抵押给银行。而许某需分期限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否则,按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2011年3月21日,许某将新购的奥迪牌小汽车抵押给银行。
然而,许某却未能如约定期还款,导致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各项费用越积越多,截至2013年7月19日,许某欠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各项费用近31.5万元。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当天,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许某在透支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遂判决其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各项费用共计约31.5万元。
“新类型信用卡案件涌现,银行催收成本增加。”禅城法院金融法庭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不少银行推出了信用卡购车等名为信用卡实为金融借款性质的新型业务,分期还款,不收利息转而收取手续费,一旦不按时还款,即按照贷款利率收取高额利息。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抵押、保证等担保物权问题,及持卡人、银行和汽车销售商三方纠纷问题,复杂度高,争议大,诉讼周期长。随着持卡人诚信度的降低,躲避债务的方式方法多样,银行催收成本不断提高。
刷卡买车被骗银行追责还款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信用卡持卡人诚信缺失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持卡人在购车借贷中被骗而引发的诉讼。佛山市民刘先生就因为买车遭遇骗子,而陷入了车、财两空却被银行追讨9万多元信用卡账目的窘境。
2012年9月24日,刘先生与广州某银行签订《信用卡开卡申请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约定刘先生办理该银行信用卡,而银行则向刘先生发放贷款金额8万,并根据刘先生指示,将款项汇进卖车行的账户里,刘先生则负责分36个月返还本金和手续费等。数天后,银行如约汇款。
然而,当刘先生高高兴兴地前往卖车行提车时,才发现卖车行突然人间蒸发,刘某某穷尽办法均没讨回“已购”车辆。
车子没拿到,却被银行起诉分期偿还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各项费用累计近9.5万元,刘先生感到非常委屈。庭审现场,刘先生表示,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申请表和信用卡开卡申请表的部分内容并非本人填写,他自己只是在落款处签名。而自己也没有刷卡消费,更没收到银行的汇款,因此拒绝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对申请表设定的权利义务知悉明确,并且签名确认,其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即使汽车没拿到,也不影响银行依据该分期付款合同,请求还款付息。此外,何女士作为刘先生的妻子,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由于信用卡纠纷案件存在送达成功率低、保全成功率低、执行成功率低等“三低”的突出问题,银行资金回收困难,形成大量呆账、坏账,影响金融安全。为了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针对审理中发现各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禅城区法院向案件较多的七家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该建议书建议各银行适当提高发卡门槛,从源头上预防金融风险,避免出现“申请办卡易、透支追讨难”问题;严格信用卡申领审核,在信用卡申请和领卡环节,必须申请人亲自办理、当面签名、本人领取;提高欠款催收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加强诉审对接,起诉时务必及时、全面提供被告的送达信息、具体财产线索等信息,为案件的快速送达和有效保全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