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私售购车指标遇事故不免责
北京法院:私售购车指标遇事故不免责
2013-10-10 来源:新京报 作者:admin私售购车指标遇事故不免责
车辆限购政策下租赁、转让指标激增;签协议不能保障指标拥有人利益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签协议转让或出租小客车车辆指标,出事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该协议在法律上无效。昨日,昌平法院发布相关案件调研结果,指出车辆限购政策下的三个“捷径”均存在法律风险。
签协议规定各方责任无效
昌平法院法官邵敏介绍,2011年8月24日,市民姜某与康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姜某将购车指标转给康某,指标归康某所有,指标不可与车辆一同出售,如果车辆出现违章等交通事故,由康某负责,与姜某无关。
但康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姜某并未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两人签署的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姜某被判处承担事故所造成的部分赔偿责任。邵敏表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是北京市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旨在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的状况。《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
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就姜某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签订的《协议书》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姜某与康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登记人担责
据介绍,北京车辆限购政策实施以来,参与车牌摇号的人越来越多,各种“捷径”便应运而生,如买购车指标、租车牌、“买”备案指标。其中,买备案指标是:有些大的经销商,把闲置车卖了或者报废取得的更新指标,提供以租代售的服务。车主会把身份证原件给买方,签署协议。
但是,这些“捷径”均存在法律风险。邵敏介绍,首先买卖购车指标的合同无效。其次,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登记人担责。实践中,车辆登记人被判赔的案件屡见不鲜,如由于肇事车辆未办理交强险,而作为车辆登记人也没有督促使用人办理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保险赔偿。即使购车指标转让协议注明赔偿责任方为受让方,车辆登记人也得承担相应责任。
昌平法院提醒称,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拥有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要转让购车指标、出租“车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