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释疑旅游投诉:9月签合同10月出行也适用新法
律师释疑旅游投诉:9月签合同10月出行也适用新法
2013-10-18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admin
新《旅游法》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十一”出游的游客仍然碰到了一些麻烦,这两天,市消保委陆续接到有关强制购物、虚假报价等旅游投诉。值得关注的是,从新《旅游法》实施后的投诉情况来看,旅游投诉增幅较大,达32件,其中涉及景点和住宿的问题较多。
其中,最让游客疑惑的一点是,如果旅游合同签在10月1日之前,但出行发生在10月1日之后,那么是否适用新《旅游法》呢?法律界人士认为,只要成行在10月1日后就可适用新法。
[案例]
80元团购北京游游客被“放鸽子”
本市白领张小姐在“十一”遭遇了低价团购的旅游陷阱。节前,她和一个北京的朋友从某团购网站上买了2张北京某旅行社的“北京2日游”团购券,包含“2日午餐,故宫、天坛、长城等景点门票,车费,保险及全程专业导游讲解”等,原价380元/张,团购仅80元。
10月2日,来到北京的张小姐和朋友致电北京某旅行社在团购网上注明的联系人“李导游”,对方却矢口否认该旅行社推出过80元的团购券,并说要提供上述服务也行,须每人再交300元。当张小姐告知对方自己存有团购网站交易的截屏、短信等证据后,“李导游”的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
“因为这张团购券,我才决定赴京游览的,自己还花了近两千元的机票和酒店费用。”张小姐颇为无奈。回沪后,张小姐向市消保委投诉。目前,某团购网站表示,已和该北京旅行社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同意返还张小姐和其朋友各80元的团购费,并向每人再补贴20元。张小姐还发现,这家所谓的旅行社电话已打不通。
张小姐认为,团购网站存在把关不严之嫌,旅行社则涉嫌行骗,“但我‘十一’前就购买了团购券,不知能否适用新的《旅游法》?”
■律师点评
10月1日后出行适用新法
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田波认为,《旅游法》的实施有利于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维护自身权益,但即便在《旅游法》未实施阶段,对旅游合同签订等,消费者均可参照 《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进行维权,而且即便旅游合同签订日期在10月1日之前,只要旅游成行及纠纷事件、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等发生在《旅游法》实施之后,消费者还可进一步依据《旅游法》进行维权。
针对张小姐的遭遇,田波表示,新《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张小姐的北京之行发生在10月1日之后,可根据新法维权。
[案例]
游客被“关”购物点近1小时
“新《旅游法》都实施了,我却遇到了这辈子最差的一次旅游!”市民李女士对今年“十一”的出行遭遇气愤难平。原来,双脚患有残疾的她,今年9月21日与沪上某国旅签订合同,以598元/人的价格,为其本人和她80多岁的老母亲、5岁的女儿,购买了吃、住、行全包的青岛5日游(客车往返)优惠旅游套餐。
“我事先咨询过,这样的游程,其他旅行社一般都是每人1000-1500元的报价,但这个旅行社说,‘坐大巴过去,而且青岛吃住价廉物美’,我就信以为真了。”10月2日,李女士一家三口跟随该国旅团队客从上海出发,不料等待她们的竟是一次“噩梦之旅”。
李女士描述,当晚入住位于日照的旅店,“就像上世纪80年代的街边小旅馆,非常破旧,厕所门都是坏的,小囡还被蚊子叮了一晚。”而且,伙食非常糟糕,“菜半生不熟,几乎都是素的。”
第二天中午,李女士向导游提出退还餐费,一家人出去吃饭,结果遭导游蛮横拒绝。“导游说不吃拉倒,钱肯定是不退的。”李女士说。
更让人气愤的是,行程中有一个“木鱼石”的景点。“大概因为新《旅游法》实施了,导游不敢明说购物,但实际上还是有变相的购物环节。”李女士告诉记者,导游号称带他们“进景点听木鱼石唱歌”,但最后却来到一个购物点,里面都是卖茶壶、吊坠之类纪念品的。“我们不想购物,却被导游强行拦在门口,还恶狠狠地说什么‘不玩满50分钟不能出去’。”结果一行人硬是在里边等候了近1小时,直到有旅客买了东西,导游才最终放行。
愤怒的李女士回沪后前往该旅行社投诉,结果被旅行社以“导游不归我们管”轻描淡写搪塞掉。李女士遂向市消保委投诉,消保委介入后,该旅行社最终同意补偿李女士300元。但李女士认为,这样的旅游体验太差了,正在考虑起诉,但她也有担心:“我和旅行社签约是在新《旅游法》实施之前,担心不能适用新法。”
■律师点评
用合同法或旅游法维权
田波律师表示,李女士如选择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她既可对照其在旅行过程中得到的食宿方面服务质量是否与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并依据《合同法》等原有法规进行维权,也能运用《旅游法》保护自身权益,如《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就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如确能证明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等不合理价格招揽顾客,并通过强制顾客在购物点内逗留购物获取回扣等,旅行社将受到法律惩戒。
[案例]
出游当天才被通知没办成入台证
9月中旬,市民王女士夫妻、两个女儿及其父母共6人,通过上航国旅购买了9月30日下午5点出发的8天7晚歌诗达邮轮台湾行,总共付款35000多元,合同中明确,旅行社将代办个人入台证,王女士在9月13日将所需要的办证材料交给了旅行社。
可是,就在一家人欢天喜地打包完行李、准备出发时,9月30日出发日当天中午,王女士接到了旅行社的电话通知:因为没能及时办出入台证,王女士一家无法成行。这让她一下子傻了眼:“我们按照旅行社的要求,交付了全款,也递交了所有资料,为什么同期报名的其他游客都办出了入台证,就我们一家人没有办出?”
然而,直到10月9日,他们才得到上航国旅的答复。“事发七天内,旅行社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和我们联系,更不要说道歉或者解释了。直到10月8日在我们强烈要求下,上航国旅才答应与我们面谈。”王女士告诉记者,在面谈中,上航国旅称,在收到办证材料后,由于台湾地接社的工作失误,压根就没有将材料送交办理,这个失误直到9月27日才被上航国旅发现。“那个时候,旅行社就应该如实通知我们,那么我们还好另作安排,但直到临出发前5小时才告诉我们,实在太不负责任了!”
为了这次旅行,王女士全家购置了不少出行用品,并且特地安排了调休,最后为了不浪费长假,只能临时去杭州散心,支付了高昂的酒店费用。“除了懊恼气愤之外,我们也有不小的经济损失。”王女士告诉记者,在谈到赔偿事宜时,旅行社轻描淡写地将责任推卸给地接社,并只愿意赔偿最多20%的违约金,这让王女士一家感到不满。
■律师点评
只差一天无法适用新法
对于王女士的遭遇,田波律师表示,这属于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
新《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不过,田波也认为,在王女士的案例中,最后行程并未发生,而且旅行社的过错发生在10月1日以前,所以无法根据新 《旅游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时,旅行社应该根据合同,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此外如果造成旅游者其他财产损失如误工费等,也应支付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