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11-19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作者:admin规范有序的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对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收入质量以及构建信息化税收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逐步深入,税收征缴信息化水平不断推进,对税收缴库和退库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我局对税款缴库、退库现有的制度进行了梳理、规范和完善,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主页点击“《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4日
电子邮件:shuiwulaw@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5日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缴退库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和国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政策规定,对缴库、退库税款或特殊政策规定的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缴退库方式)税款缴库、退库按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推广电子化)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缴库准确性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账户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款缴库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制约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主管部门及职责)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成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缴库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凭证开具事前审核)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税务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实缴金额等。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预缴税款通知单、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缴库方式)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的缴税方式为手工缴库。
税务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的缴税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手工缴库流程)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缴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
汇总缴库分为税务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税务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扣、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
第十五条(手工缴库要求)纳税人直接缴库时,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入库;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由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办理滞纳金缴库。
税务机关汇总缴库时,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办理税款解缴入库;解缴迟延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库。
第十六条(电子缴库流程)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划缴入库处理方式)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划缴协议)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滞纳金特殊情况处理)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但应当查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协议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待缴库税款专户缴库)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或“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会同当地税务、财政部门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商业银行,指定商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第三章税款退库
第二十一条(退库凭证及方式)《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二条(应退税款处理方式)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退还,经纳税人同意,也可以将应退税款抵缴本期或下期税款。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或抵缴。
第二十三条(退库对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原则上应当直接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退给非原纳税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流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退库申请)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
第二十五条(办理期限)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与纳税人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自核实之日起10日内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并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文书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退库事前审核)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根据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退税申请审批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包括: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资料移交清册、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第二十七条(退库流程)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由税务机关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复核人员复核授权,由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退库账户)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原则上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原则上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现金退库)税务机关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注明“退付现金”和原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身份证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
现金方式退税应当严格控制数额,具体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同当地国库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退付境外纳税人)境外纳税人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税款需要退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送交国库通过指定银行退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退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向纳税人退付利息的,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办理退税手续当天是指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应退税款抵缴税款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退付利息科目应用)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采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预算科目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三十三条(缴退一致性要求)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税款一致,但是,退库税款有专用退库预算科目,原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已修订或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报告机制)应退税款超过一定额度标准的,应当事先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具体标准和报告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章税款调库
第三十五条(调库凭证及方式)税务机关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送国库进行业务处理。
税款调库可以采用传递纸质调库凭证的手工调库方式办理,也可以采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电子调库凭证的电子调库方式办理。
第三十六条(调库业务范围)税款调库包括出口货物免抵调、应退税款跨预算科目抵扣欠税、税款更正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免抵调库流程)退库办理部门根据出口货物免抵调政策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根据《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列明的“免、抵”税数额和免抵调库指标,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并于开具当日或次日连同《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一起送当地国库办理税款调库手续。
第三十八条(应退抵欠调库流程)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并且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属于不同预算科目的,退库办理部门应当根据《应退税款抵缴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第三十九条(更正调库流程)税款缴库、退库业务办理完成后,税务机关或国库发现双方入库或退库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要素不一致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谁差错、谁更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款更正调库手续:
(一)国库数据发生差错、税务机关数据正确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差错数据情况告知国库,由国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办理更正调库。
(二)国库和税务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红字更正处理,同时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四十条(其他调库流程)由于政策性原因需要对入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等进行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五章国库对账
第四十一条(销号与对账方式)银行和国库返回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后,税务机关应当与留存凭证的相关项目核对,进行凭证销号和税款对账,确认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完成,并且完成相关业务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收集。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处理方式,销号和对账可以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信息,手工进行销号、对账或者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进行电子销号、对账。
第四十二条(销号流程)手工缴库、退库、调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国库返回的纸质缴库、退库、调库凭证相关联次的当日或次日进行销号。电子缴库、退库、调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返回电子缴库、退库、调库凭证信息的当日进行销号,电子信息未能及时、准确返回的,应当在与国库确认业务办理成功后,手工进行销号。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银行收讫章日期或电子缴库凭证的扣款成功日期确认税款上解,国库收讫章日期或电子缴库凭证的入库日期确认税款入库,国库退库转讫章日期或电子退库凭证的退还日期确认税款退库,国库业务章日期或电子调库更正凭证的办理日期确认税款调库。
第四十三条(对账流程)每日、每月、每年业务终了后,县税务机关应当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数据与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数据进行对账,对账项目包括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税款金额。
省、市(不含县级市)税务机关与国库对账周期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但每年业务终了后,必须与同级国库进行对账。
第四十四条(对账不一致的处理)对账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数据差错而国库数据正确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数据红字更正方式或补充更正方式处理。
国库和税务机关数据同时差错,或者国库数据差错而税务机关数据正确的,通过税款调库办理。
第四十五条(年终对账要求)国库预算收入年报表核对无误后,税务机关和国库应当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和金库业务章予以确认。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监督总体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手续,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四十七条(定期检查)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税款缴库、退库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归档)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追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代征代售人责任追究)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签订代征代售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参照适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银行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
第五十四条(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本办法所称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款项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待缴库税款是指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缴入“待缴库税款”专户的税款。
第五十五条(各级实施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