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 五被告人各自领刑
合肥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 五被告人各自领刑
2013-12-04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admin因向派河排入含镉(属于一类污染物)废水,造成了环境污染,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到四年不等的刑期。昨日下午,此案在市中院公开宣判。据了解,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设立“污染环境罪”以来,合肥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而被判刑的案件。
派河发生镉污染事件
今年1月23日上午,肥西县环保局和合肥市环保局巡查发现派河的水质异常。随后,工作人员对肥西县小庙镇工业园区排污口处的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镉含量为2.11mg/L,超标400多倍。
1月23日夜,肥西县政府立即就派河镉污染事情调查处理工作召开紧急会议,由合肥市环境监察大队、肥西县环境监测大队连夜对小庙工业聚集区所有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提取水样送合肥市环境监察中心站监测;为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肥西县相关部门采取打坝截流、向污染水域投入生石灰等物品进行处理,花费1657212元。
究竟是谁向派河排放了污染物?很快,一家名为“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浮出水面。
1月24日,环保部门对小庙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池内的镉含量为810.95mg/L,总排口镉含量为136.4mg/L。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是此次镉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很快,公司的袁仁武、李本生、焦其香、汪家斌、杨善好五人被警方抓获。
五名被告人被判刑
袁仁武、李本生等5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袁仁武说,他与李本生、焦其香、汪家斌、杨善好都是朋友。去年3月,他们每人出资8万元,在小庙镇办工厂生产半导体,由于很多方面无法达标,他们连营业执照都没能办到。
袁仁武说,他们从河南、广东等地进来原材料锗和硒后,于去年8月开始试生产。几个月下来,获利二三十万元。然而,在生产过程中,他们却将含有镉的废水直接排到了下水道里。“二次处理成本太高了,我们没这个能力。”尽管深知废水会产生污染,但他们却放任自流。
10月30日,肥西县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此次污染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达165万多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袁仁武、李本生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袁仁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本生等另外4人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一审判决后,5人提起上诉。
昨日,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定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据终审裁定,5被告人违反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向水体中排放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造成损失165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也考虑到了5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量刑适当。5名被告人表示将服从判决。
相关新闻
中院成立“环保合议庭”
合肥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张恒介绍,从今年年初以来,合肥市中院刑二庭专门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对基层法院一审的环境污染案件审理进行指导,并对二审案件进行审理。据了解,此次案件既是环境保护合议庭审理的首个案件,也是合肥市首例环境污染“入刑”的案件。
“对于环境污染案件,法院会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张恒表示,此次案件的审理,将能够对排污企业起到警示作用,更好地从法律层面惩治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合肥市环保局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案可以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将使得环保执法“更有底气”。
环境污染入刑门槛降低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罪名也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习生 郑丝语 本报记者 刘晓平/文 虞俊杰/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