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人:减少避免阻碍律师刑辩履职行为
司法部负责人:减少避免阻碍律师刑辩履职行为
2013-12-1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司法行政不折不扣执行新刑诉法 60多项社区矫正制度规范执法
减少避免阻碍律师刑辩履职行为
新刑诉法实施一年间·权威访谈
□法制网记者 周斌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近一年来,新刑诉法对司法行政工作产生了哪些影响?带来了哪些变化?在新刑诉法实施即将一周年之际,《法制日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负责人。
刑诉法涉多项司法行政工作
《法制日报》记者:新刑诉法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行政工作产生了哪些深远影响?
司法部负责人: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司法行政机关是重要的刑事诉讼职能部门。刑诉法涉及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监狱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项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体现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各方面。
新刑诉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了监狱刑罚执行制度,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构建了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统一协调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统筹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充分吸收了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成果,进一步统一和理顺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些重要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职权配置格局,对于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落实细化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部在推进落实新刑诉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司法部负责人: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通知》、《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意见》等,对司法行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新要求,确保新刑诉法在司法行政系统不折不扣地执行。
坚持领导带头学习,将新刑诉法的学习培训纳入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行业培训计划。2012年以来,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对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工作者、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轮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宣传新刑诉法列入"六五"普法规划重点内容,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突出宣传教育效果,确保这部重要法律的宣传普及深入持久开展,为新刑诉法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积极推进新刑诉法配套制度建设工作。配合立法机关对监狱法、律师法等7部法律作出修改,解决了个别条款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全国16个省份联合公检法机关出台有关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北京、浙江等地出台有关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司法部制定下发《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各地及时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制度60多项,同时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司法部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联合公告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研究制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办法》,启动修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一步规范相关执法、执业工作。研究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拟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发布。
五个方面难题迫切需要解决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行政机关落实新刑诉法尚存哪些难点?
司法部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也面临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监狱刑罚执行方面,新刑诉法规定,余刑在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罪犯一律交付监狱执行,这就导致监狱短刑犯明显增加,对保持监狱持续安全稳定产生重要影响,需要改进现有管理和教育改造方式,加大警力和经费的保障力度。
在社区矫正执行方面,新刑诉法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就需要尽快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执法职权,配备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同时需要加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健全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在律师刑事辩护方面,既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又要严格规范律师辩护活动,特别是要细化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的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在法律援助方面,基层办案力量严重不足,70%至80%左右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在县区,而律师多分布在地市级以上城市,指派难问题突出,机构人员紧张,工作人员普遍超负荷工作。法律援助经费紧张,办案补贴标准偏低,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各部门需要按照《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强化配合,杜绝通知辩护时间不及时、文书不统一等问题的发生。
在司法鉴定管理方面,新刑诉法未涉及鉴定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保障问题,使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费用在上位法上没有保障。目前,委托社会鉴定机构鉴定的占30%以上,这些鉴定人多是跨区域的,出庭费用不菲。司法鉴定人往往因为接到法院出庭作证的通知,却无法落实相关费用的保障,而陷入要么不出庭导致司法鉴定意见不被采信,要么出庭却由自己负担相关费用的两难境地。
提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能力
《法制日报》记者:下一步,司法部在推进落实新刑诉法方面有哪些做法?
司法部负责人:一是继续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执法执业水平,提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是进一步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工作,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研究制定《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程序规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办法》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是依法做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做好余刑3个月以上罪犯收押和监管工作,确保收得下、管得住;认真研究短刑罪犯的监管措施,制定适合这部分罪犯的计分考核办法及相应的分级处遇、教育改造制度。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特别是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充分履行执行社区矫正的职责;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加强社区矫正场所设施建设,增强社区矫正综合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和推动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减少和避免阻碍律师依法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侵害律师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继续加强工作保障,协调增加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投入并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分配专款的重要参考因素,指导各地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政策支持,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水平;强化与公检法机关的衔接配合,畅通在押人员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与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鉴定人执业权利和必要执业条件保障问题,出台相关办法和措施。
法制网北京12月1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