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眉”之争尘埃落定 通用名不能当商标
“金骏眉”之争尘埃落定 通用名不能当商标
2013-12-25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admin“金骏眉”到底是红茶通用名还是商标名?昨天终于有了答案。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金骏眉”是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金骏眉”争议源于2007年。当年3月9日,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正山茶叶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 “金骏眉”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公告期内,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遂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桐木茶叶公司主张,“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故请求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正山茶叶公司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商评委做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该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于是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商评委裁定。桐木茶叶公司继续向市高院上诉。
高院认为,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此外还需审查其是否属于该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高院表示,在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但综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商评委做出裁定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应当认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高院指出,商评委在给桐木茶叶公司指定的质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即做出了裁定,属于程序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高院二审判令商评委重新做出复审裁定。
新闻现场
武夷山茶农进京听判决
该案二审开庭时,30多名武夷山茶农到庭听审,昨天,茶农小梁等20多名茶农再次前来听判决。小梁告诉记者,在武夷山,80%的人都是茶农,“金骏眉”商标争议一案,引发了茶农们的广泛关注。当了十多年茶农,小梁最开始就接触到金骏眉,“在茶农的概念里,大家都是这样叫着金骏眉卖的,它就是一个通用名称”。小梁也坦言,如果金骏眉被多家企业收购,企业间就会形成竞争,而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就意味着金骏眉的市场被垄断,那对武夷山的茶农来说,损失是巨大的。
审理此案的法官张雪松表示,“金骏眉”一直被视为国内高端红茶的代表,“金骏眉”如今经司法终审认定为约定俗成的红茶通用名称,将对国内红茶市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