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推进裁判文书上网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审判结果公开不怕挑刺提质防腐
各地推进裁判文书上网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审判结果公开不怕挑刺提质防腐
2014-01-0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十八大一年来·政法特稿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截至2014年1月1日中午12点,《法制日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各地法院当天上传裁判文书已达1036篇。
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文书上网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将审判结果公开,保障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倒逼法官提高审判工作和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去年上网裁判文书大幅增长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法院很早就启动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可将这项工作追溯到2001年。但各地上网的裁判文书种类和数量总体而言较为有限。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随后进入快车道。
张立勇介绍说,2009年10月,河南在全国率先实现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此后,河南省高院出台一系列文件,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推进文书上网的质量和数量。2013年1月至11月,全省三级法院上网裁判文书55.4万余份,同比上升42.15%。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公开场合多次强调,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应遵循这一原则。各地以此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裁判文书上网逐渐成为各级法院的一项日常工作。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周赞华告诉记者,该院在自己官方网站上的"文书选登"栏目和上海法院网"裁判文书"栏目中公开裁判文书,近年来,生效判决书上网率一直保持在80%左右,2013年达到86.39%,同比上升6.1个百分点。
"文书上网司法解释明确,调解结案的裁判文书不属于‘应当’上网的范围,江苏省高院之前也有类似规定,所以我们将此类文书剔除在上网之列。"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钱锋说,2013年该院上网裁判文书1672件,数量比2012年翻倍。
针对已实施的文书上网司法解释,钱锋表示,吴江法院今后将登记所有生效文书,由专人检查是否已上网,不留死角;同时明确,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不宜上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河南裁判文书5000万次点击
张立勇向记者回忆说,他上任河南高院之初,发现裁判文书存在诸多问题:有的案件出现两份判决书,有的判决书出现40多处瑕疵,还有的裁判书把当事人名字、刑期写错了。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
针对这一问题,他提出"要把裁判文书全部在网上公开曝晒"的要求,让当事人对法官的办案结果进行监督,让社会各界人士给法院的裁判文书提意见、挑毛病。
据介绍,群众要查找已生效的裁决,只要登录"河南裁判文书网",在搜索框中输入案号和案名检索即可,非常方便快捷。2013年,该网站裁判文书点击量累计近5000万人次。
为保障有效监督,生效裁判文书应尽快上网。为此,文书上网法解释规定,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提交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钱锋告诉记者,之前吴江法院为规范上网裁判文书,保证与原裁判文书一致,每篇上网文书由法官自查后交庭长审核发布,审管办进行抽查,平均上网时间估计在一个月左右。"司法解释提出了更高要求,我院将通过完善制度和运用信息化手段缩短上网时间"。
"河南要求承办人在收到裁判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裁判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上网。"张立勇说,实践中,上传文书与送达生效文书没有出现不一致的现象。
明确不宜上网信息保护隐私
文书上网司法解释明确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四种不宜上网的裁判文书,同时规定,上网裁判文书应删除包括当事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7类信息。
记者注意到,各地在推进裁判文书上网这项工作时,都非常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周赞华介绍说,上海一中院出台规则,细化了不宜上网的文书类型,并明确了不上网文书的审核程序;此外,明确文书中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为隐私,应隐去后上网,并注意文书连续、可读与意思完整。
河南高院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死刑案件,赔偿、调解或撤诉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
"为了保障当事人裁判文书要上网的知情权,上网时,我们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张立勇说,一些涉及名誉权、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不同意上网,上网后可能激化矛盾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不上网。
吴江法院在诉讼须知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文书上网事宜,增设了涉及当事人隐私案件文书上网的审批环节,并建立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建议的回复制度。
面对刚刚实施的文书上网司法解释,几位受访者一致表示,法院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内部机制,确保能上网的裁判文书均上网,在保证数量的同时,不出现"阴阳"文书或"化妆"文书,通过深化司法公开树立司法权威。
法制网北京1月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