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推出2013年度十大热点案件
人民法院报推出2013年度十大热点案件
2014-01-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1 [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仁文
2013年9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薄熙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薄熙来提出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薄熙来案的依法审理,我认为取得了以下三个好的效果:
一是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展示了反腐败既要打苍蝇又要打老虎的实际行动,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反腐工作有积极意义。当我们看到曾经风光一时的薄熙来站在审判席上接受审判和宣判时,相信大家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会有一种切身体认,也相信会对社会上的其他贪腐分子产生一种震慑感。
二是法院严格遵循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保证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是我国刑事审判日趋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见证,对推进我国刑事法治具有标本意义。
三是法院通过微博直播等方式及时公开,使国内外关心和关注此案的人第一时间知晓事实的本来面貌,这样就让真相跑在了谣言的前面,掌握了主动权。此案说明,不管多大的案件,不管多么神秘的案情,公开都没有风险,而且公开也是让法庭审理接受社会监督、使法院的判决获得公信力的最重要渠道。
2 [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
■北京大学教授 王 新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分别支付国家赔偿金110余万元。
该案是2013年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近年来,此类被纠正的错案较多,诸如河南的赵作海案、湖北的佘祥林案、云南的杜培武案等,形成冤案的原因也存有相似之处,需引起我们的再度反思。
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相比较,在本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从证据适用来看,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排除有利于被告人的关键证据,认定有罪的证据只是二人的有罪供述,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这无疑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原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官认识到张氏叔侄很有可能没有犯罪,但迫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仍然作出有罪判决。这在形式上解决了纠纷和平息了民众的怒火,却是以牺牲个案公正作为代价的。因此,如何协调法院的社会职能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是引导还是简单顺从公众的朴素情感,也是我们从本案中必须意识到的深层问题。
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工作值得肯定,但通过张辉、张高平叔侄的冤假错案,我们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等非法搜集证据行为的恣意横行、适用证据规则的不完善和司法工作人员保护人权观念的淡薄。因此,我们深思的是应如何总结教训,正确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避免刑事冤案错案的发生,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让刑法真正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
3 [ 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案 ]
■清华大学教授 黎 宏
2013年9月27日,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河北高院判定: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应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检察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支持。
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案终于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的形式落下了帷幕,引发众多法律人以及新闻媒体长期关注的“聂树斌案”的讨论也就此告一段落了。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角色的错位。通常,律师作为辩护人,其职责是证明或者说明自己的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而作为相对方的检察官的职责则是说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但在本案的审理当中,却出现了角色互换的情形,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直意图说明自己是某件强奸杀人案件的被告人,而检方却极力证明那个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二是其与另一起已经被执行的死刑案直接相关。本案中的被告人王书金的有罪要求如果被法官认可,则与本案“高度疑似”且已被执行死刑的另一起案件即“聂树斌案”就将属于冤案。
尽管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认为,王书金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但至少从眼下的材料来看,这种观点难说有道理。在法庭上,一切事实的认定都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在王书金案二审的法庭上,检方以“聂树斌案”的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依据,就王书金供述与“聂树斌案”情况进行对比,提出四点“关键情节上的重大差异”,说明王书金自认聂案真凶的“立功”表现并不成立。在此情形下,仍然坚持这种观点,可能就有些不合适了,其已经不是一个以理性的法律思维为基础的确信。人们或许会对王书金案在庭审上的控辩双方立场的错位进行质疑。但不要忘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有罪的人进行控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诉,监督法律的公正执行也是其本来职责之一。因此,这种质疑的合理性值得怀疑。
4 [ 华为公司诉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为诉美国无线厂商Inter Digital 美国交互数字公司(下称IDC公司)垄断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 据悉,华为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IDC公司的反垄断诉讼。
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反垄断诉讼案,胜在华为公司敢于和善于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受诉法院的法官具有国际视野,敢于和善于依法维护中国公司的民事权益。
在知识产权领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企业,在强势的知识产权巨头面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权利人的权利要求,承担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权利并不必然产生垄断,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取得支配地位,但反对取得这种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侵害他人的权利。IDC公司利用其具有的这种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华为公司在这种形势下,敢于拿起反垄断的法律武器,采取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值得称道。同时,华为公司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正确提出诉讼主张,确保自己的诉讼主张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规则的要求,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审理本案的两级法院的法官,表现了高水平的理论修养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涉外民事诉讼难度大,要求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困难多,知识产权的涉外民事诉讼更是如此。本案一、二审法官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外反垄断法的规则,正确认定IDC公司滥用支配地位,对华为公司实施不公平定价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合理性的事实,认定其实施了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构成垄断,同时认定华为公司主张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据此确定IDC公司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符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展现了中国法院的法律适用水平。对IDC公司在美国提起的华为公司侵权的主张,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裁决华为公司不构成专利权侵权的结果,也佐证了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5 [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
■北京大学教授 王 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等五人均因犯强奸罪获刑,其中,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某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案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案发以来,该案在社会上引发了轩然大波,关注度之高、影响力之广是前所未有的。
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的辩护人均选择作无罪辩护,但基于控方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认定五名被告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故从案件的裁判来看,本案的焦点是量刑问题。在事实认定上,由于五名被告人构成“二人以上轮奸”,故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档次,并且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除王某外,本案其余四名被告人均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判决中,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因素,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其余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这在法律适用上符合刑法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说,这样的判决做到不枉不纵,既没有受到舆论的干涉,也未简单地顺从公众的朴素情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另外,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该案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却被网络和媒体铺天盖地地炒作与评论。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在初期对李某某案进行报道时,并未隐去李某某的姓名,且就李某某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进行事无巨细的报道,以吸引公众的“眼球”,这已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如何在实践中合法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6 [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仁文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志军没有提出上诉。
刘志军是2013年反腐中法院审理的又一只“老虎”。说实话,看到他出庭时那副衰老的样子,以及他在庭上长达10多分钟的哭诉,我多少对他有点同情。
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正值我国高铁建设提速、铁路基础设施大幅改善之际,应当说他为我国的高铁建设作出过贡献。但法律无情,功归功,过归过,他应当对自己的腐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然逻辑。刘志军的大肆腐败,也恰恰源于他所在行业快速发展、手中握有大量资源,而“一把手”的权力又不受有效监督和制约。这样的教训已经屡见不鲜了,多少地方出现过“大楼盖起来、贪官倒下去”的悲剧。
为避免这样的悲剧继续发生,我们只有笃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并采取切切实实的具体措施来防患于未然。
7 [ 长春盗车杀婴案 ]
■清华大学教授 黎 宏
2013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长春盗车杀婴”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周喜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周喜军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我国,对什么样的罪犯应当判处死刑,即死刑的适用条件,一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何谓“罪行极其严重”,则没有明确的说明。司法实践当中,就故意杀人案而言,一般来说,无故杀死一人的,就可以说是“罪行极其严重”,达到了适用包括死缓在内的死刑的最低要求。但是,如果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则还必须考虑众多的其他因素。如: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的处罚通常重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会对被告人判重刑直至判处死刑;在公共场所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杀人,通常会被重罚;经过精心策划、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犯的主观恶性通常比激情犯罪、临时起意杀人较深,要从严惩处。但是,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除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些都是能够查到文字出处的死刑适用条件。
但是,周喜军案则为我们展示了一个与上有所不同的死刑适用标准。该案中,被告人在看到一辆没有上锁的汽车之后,顺手偷走,在驾车离开现场的过程中,因为发现车后座的婴儿啼哭,觉得心烦,于是将其掐死,埋在路边的雪地里,之后迫于舆论的强大压力而自首。在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而言,应当说,对其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利因素还是不少的:临时起意的盗窃、激情杀人、自首、初犯。但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犯有数罪、被害对象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婴儿,采用的手段极其残忍;即便说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属于自知无处可逃情况下的被迫自首,因此,最终还是判处了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
从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在当前动辄行凶、戾气弥漫的社会氛围之下,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司法机关有趋于重罚的倾向。
8 [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案 ]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黄京平
2013年10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两名渎职官员环境监管失职、受贿上诉案,并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7月16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雾霾天气、饮用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逐年增加,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挥之不去的一个恶魔,其中越来越多的污染事件是由于监管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监管不力造成的。污染一旦形成,极易激起民愤,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应予从严定罪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两上诉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此次镉污染事件,污染不但造成大面积水体污染、鱼类死亡,截至2012年2月2日(污染水源此时尚未完全清除),官方统计数字显示本次污染事件所致损失高达2450万余元,同时造成下游的柳州市市民的恐慌情绪,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后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结合二人的工作职责范围、犯罪时主观方面等犯罪构成要件,依法认定二上诉人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符合事实和法律,量刑适当,体现了罚当其罪。
依据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本案实行数罪并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此外,201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例第8号指导性案例——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也是对本案定性和适用数罪并罚的重要依据。该案例确定的规则(案例要旨)为:一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有特别规定的外,数罪并罚。本案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所监管企业人员的财物,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如前所述,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民众反响强烈。本案的查处和审理过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是依据刑法打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的很好的一个范例,有力地安抚了受害人情绪,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9 [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2013年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涉嫌犯强奸罪两案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冯小松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陕西渭南教师王福荣强奸、猥亵儿童被判处死刑,到重庆开县教师周成春强奸、猥亵儿童被判处死刑,再到海南校长开房案,儿童尤其是女童受侵害案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本案中被告人陈在鹏和冯小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和十一年零六个月,社会上争议颇多,对于判处两人死刑的呼声也是此起彼伏。这反映了社会对于侵害行为的极度愤怒,但从事实本身和诉讼进展情况来看,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据诉讼规则进行,这里依据诉讼规则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不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依靠证据来进行认定,依靠现有的证据只是尽可能的接近事实,但是无法将客观事实无缝还原。
本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关注,主要在于此案所引起的人们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幼女的保护以及教师这个群体特殊性的关注。教师本是学生成长的引导者和指路人,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教师侵犯儿童案件的发生让人们对于教师素质和师德问题产生了质疑,这也凸显了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保护未成年女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变化,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健全儿童保护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严格教师准入制度,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并逐渐形成以教育为基础、以制度为核心的师德考核工作机制,切实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10 [ 雷政富不雅视频案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2013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不雅视频官员雷政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雷政富受贿赃款316万余元上缴国库。雷政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雷政富受贿案在中国不是特例,但其反腐的形式却有着其特殊的形式,此次事件从微博发起、传播,而且此次反腐的快速也体现了自媒体的舆论效应,从网上爆料到重庆市纪委调查核实身份并立案调查,只用了63小时,并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布案件进展情况,表明对此事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也表明政府对于腐败的态度,给公众留下了良好的印象。这凸显了舆论和网络等媒体在新时代反腐中的作用和力量,也为当代中国反腐提供了新的方式。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腐败问题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从而侵犯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不仅影响了党的声誉,损害政府形象,更是对当前社会转型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予以严肃查处。但传统的查处方式由于存在着力量不足、渠道不通等问题,无法有效应对腐败问题,导致政府反腐力度不足,效果不能尽如人意。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自媒体形式逐渐成为公民的主要活动形式,并影响着公民的日常生活,并应用到反腐斗争中,使得人人都能够成为反腐斗士,发挥了社会公众的作用,加强了社会监督的力量,使社会监督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极大地提升了反腐的效果,也催生了反腐形式的多样性。这是网络反腐与现实反腐有效互动形成的强大监督网,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对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促进官员清正、廉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网络反腐虽然能够成功地查处腐败,整治贪官,净化公务员队伍,但这只是一种辅助手段,网络反腐自身有着诸多缺陷,并非一种长效的反腐方式,更不能成为现实制度反腐的替代。唯有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加强权力监督,建立杜绝腐败的长效机制,才是保证公职人员清正廉洁,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