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缩减法官自由裁量权
武汉法院缩减法官自由裁量权
2014-01-03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admin两起案情大体相同的案件,两家法院的判决却可能是天壤之别。这类判决今后在我市可望避免。昨日,市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缩减法官自由裁量权,每一起刑案的量刑,都可以“公式化”操作,定量分析。
1月1日起,我省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根据《实施细则》,法官确定罪名后,在量刑上分三步走:第一步,在法定刑期幅度内选取一个量刑起点;第二步,根据被告人作案时的情节,确认其是否有增加刑罚量的因素,比如是否有前科,作案时是否使用器械等,每一项因素增加量刑多少,《实施细则》都有明确规定;第三步,根据被告人具体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如有自首情节,可减基准刑的30%以下,以此确定最后的宣告刑。这样,量刑就实现了“公式化”操作,可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
昨日上午9时,记者旁听江汉区法院一起故意伤害的审理,目击了刑期量化计算的全过程,一起故意伤人案,被告当庭被判拘役1个月。
2013年8月4日,被告程某因开“摩的”拉客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被告用拳头将被害人打伤,后者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被告于同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庭认定被告程某故意伤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法规规定,该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法定幅度内,法官首先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实施细则》,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在6个月拘役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法官从轻选定被告人的量刑起点为6个月;因被告无其他增加刑罚量的情节,即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为6个月;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自首、因民间矛盾引发纠纷、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根据《实施细则》,分别可减基准刑的30%以下、20%以下、40%以下,法官分别选取的从轻比例是30%、10%、40%。最后,计算刑期为6个月×(1-30%-10%-40%)= 1.2个月。(记者 李亦中 通讯员 黄文娟 徐丹丹 李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