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诉百度等侵权 法院判决百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诉百度等侵权 法院判决百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4-01-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admin中新网南京1月3日电 (钱新才 朱晓颖)3日上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常熟博爱医院诉被告常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正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在列。
据法院公布,常熟市博爱医院诉称,因被告中山医院将原告的企业名称设置为中山医院的百度推广服务的搜索关键词,致使百度搜索中无法正常跳转至原告的网页,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中山医院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被告百度公司认为其仅提供技术服务,按照技术中立的原则以及网络侵权中的“通知+移除”规则,百度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中山医院提供与原告相同的医疗服务且两家医院地理位置相互毗邻,被告中山医院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百度公司的百度推广服务在事前尽了审查义务,事后及时阻止了损失的扩大,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百度公司有侵权的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中山医院在其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审理,厘清了百度推广这一技术服务平台的性质,遵循了技术中立的原则,并对互联网企业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后的审查及防止损失扩大义务进行了审查,有利于搜索引擎这一新兴技术的发展,对推动技术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外,在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正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谭正海在常熟市方塔东街开设的火锅店中,在牌匾、订餐卡、点菜单等餐馆招牌与用品上使用“海里捞”字样,与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相近似。
法院认为,“海里捞”无疑侵犯了原告对“海底捞”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经双方庭外协商后,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