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九项改革给百姓带来看得见的正义
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九项改革给百姓带来看得见的正义
2014-01-0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孙春英
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制度机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健全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废止劳教制度,彰显司法保障人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推进司法改革,9项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体要求。
“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权威人士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政法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政法工作创新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司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民众。
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施行,法院裁判文书将全面上网接受公众监督。这被舆论认为是司法公开的一大亮点,体现了我国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心。
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重要标志。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度。
为努力实现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公开审判;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省裁判文书网已实现联通,逐步实现四级法院依法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使之成为展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目前,黑龙江、上海、河南、四川、甘肃等地检察机关已启动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
从2013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正式施行。各级公安机关普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手机短信等公开执法办案信息,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广泛组织开展“警营开放日”、看守所向社会开放等活动,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警民关系。
全国监狱系统全面推进狱务公开,依法公开罪犯权利、义务及考核、处遇、行政奖罚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监狱收押、管理、教育、执法等方面制度规定,通过设置电子触摸屏、短信平台、设立门户网站、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接受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以及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保廉洁。
从薄熙来案庭审微博直播到奇虎腾讯纠纷案庭审全媒体报道,从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上线到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通……2013年,我国司法公开全面提速,让社会公众明显感到:司法不再神秘,正义正以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实现。
完善制度防止冤假错案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河南李怀亮冤案等一批冤错案的依法纠正,体现出政法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和勇气。
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发现的冤假错案,中央政法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从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制度落实等方面,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严格要求。
指导意见强调,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这些冤错案发生在十多年前,但给公正司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疑罪从无,体现了对人权的极大保护。
社会各界认为,指导意见对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最大程度实现公正司法所追求的“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意义重大。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对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和制约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具体工作机制。意见明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也进一步完善了执法办案等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法律底线。
记者了解到,中央政法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将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防止、发现、纠正机制,细化执法办案程序制度;强化对执法司法人员教育管理,切实增强人权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防止冤假错案各项法律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暗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让审者裁判由判者负责
“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这两张新鲜“面孔”今后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
从2014年1月起,我国7个省份的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人表示,改革将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依法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使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办案与定案有机统一。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问题。
如何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健全司法责任制?司法机关着手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从2013年3月开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推出审判长负责制,遴选出35名审判长专职办案,建立起“1名审判长+3至4名合议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审判组织模式,通过赋予审判长相对完整的审判职权,使之成为“真正的法官”。
为确保改革落到实处,佛山中院明确审判长必须亲自查阅案件,亲自主持庭审,亲自撰写和签发法律文书;审判长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一旦被发现办案质量差,或者责任心不强,审判长一职随时免去。
“改革就要为审判去行政化,建立合适的职业保障体系,最终达到让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审案者不能定案的目的。”
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说,2013年1月至10月,在收案数继续攀升情况下,省法院发改佛山中院的案件同比减少14件,现任审判长承办的案件只有3件被改判。
佛山中院也是最高法确定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如今,以审判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变革已在广东一些基层法院悄然进行。
依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
近几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问题比较突出。
司法本来是为了实现定分止争、减少诉累的。但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导致国家难以形成权威的裁判机制、难以形成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这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而且影响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
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会后,中央政法委经深入研究,明确了改革总体设想: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应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应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工作思路是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目前,改革试点已覆盖各省(区、市)。经过试点,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总量在上升,但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开始下降;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少了,依法律按程序到政法机关进行申诉的多了。各级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信心进一步增强,依法解决问题的导向逐步确立。
截至2013年11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0.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40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6.7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为0.2%,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目前在世界各国(地区)普遍实行。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了试点地区,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出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政策;司法部推广北京、江苏等地经验,在县一级建立社区矫正场所设施,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平台,还制定了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明确了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总体要求、基本框架和基本功能,力推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在抓好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和场所设施建设同时,重视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作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已建立社区矫正小组53.4万个。全国已建成就业基地7351个,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创造了条件。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表示,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了国家刑罚执行成本,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对于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不予收监关押,在社会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了刑罚执行工作中,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通过专群结合,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国际上也产生良好反响。
拓宽群众参与司法渠道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2013年5月23日,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力争两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左右,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
李秀梅是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普通工人,她是在倍增计划实施后,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的。2013年11月19日,她在首次参与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后说:“作为最基层的工人,我要为老百姓干事儿,决不徇私枉法。”
法学专家表示,倍增计划注意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随着倍增计划的实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正在悄然改变。
2013年12月10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新任人民陪审员杨玲在参加一起案件合议时,围绕原告是否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主审法官发生激烈辩论。杨玲认为,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合议庭讨论结果是2比1,后报请审委会讨论,审委会支持了她的意见。杨玲说:“通过参加这起案件的审理,我感到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有一样的权利。”
数据显示,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比例逐年提高。截至2013年11月,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到72.73%,比5年前提高了46.22%。
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优化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丰富人民监督员监督内容,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效,有力促进了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由上一级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有效避免本级“自己选人监督自己”和监督“熟人化”现象。江苏、湖南、河北、山西、浙江、福建、湖北、广西、四川等地检察机关还开展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试点工作,由地方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大、政协、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国家机关和群团组织共同参与,成立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增补和解除等工作,进一步增强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中立性。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224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15314名。
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案件监督评议作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点,着力加强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坚持完善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程序。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两类职务犯罪案件2855件,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86件,检察机关采纳46件,采纳率达53%。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等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400多件,绝大多数已经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人民监督员还对其他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得到检察机关积极采纳。
司法救助体现特别关爱
刘某系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的刑事被害人。案件诉至法院时,被害人因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5万余元,被告人在押且无任何赔偿能力,被害人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家人凑借垫付。
2013年12月3日上午,17岁的刘某在父亲陪同下,走进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从法官李静手里接过2万元医疗救助金。“孩子已经做了两次手术,伤口还经常发炎,如果没有这笔钱,未来治疗都是困难。”刘某父亲激动地说。随后,两名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也分别领到5000元的心理救助款。
据介绍,这是海淀法院首次使用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救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也是该法院首次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海淀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由中华儿慈会资助与区政府拨款共同组成,这样的救助模式属于全国首例,促进了社会资助与政府救助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良性互动。”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游涛说。
以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一般是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的救助,而被害人往往在被告人获刑后只能拿到一纸判决书。为此,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海淀法院率先将司法救助的对象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并逐渐延伸至涉民事案件的未成年当事人,救助内容包括生存救助、心理救助、技能救助、成长救助,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范围的扩大,也是在国家救助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别关爱。
像海淀法院一样,许多地方积极探索完善司法救助措施,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动员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健全司法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得到及时救助。
随着机动车数量增加,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大量案件涌向法院。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酒驾的交通事故比例相当高,大概占到50%以上。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江苏法院专门设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在酒驾交通事故中,对于肇事者缺乏能力赔偿的情况,及时对受害人给予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惠及困难群众
“法律援助好,温暖百姓心”,河北省唐山市市民郑霞将这样一面锦旗送给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两年前,郑霞的丈夫驾驶摩托车下夜班途中,撞到路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碎石,导致精神障碍。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堆放碎石的施工部门负有责任,但施工部门却迟迟不予赔偿。历经两年时间和四次法律程序,在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郑霞一家终于拿到了赔偿金。
这是法律援助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例子。
2013年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促进解决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积极组织办理工资拖欠、工伤赔偿、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医疗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案件,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老年人也面临继承、赡养、婚姻等各类纠纷,这种现状让许多老人的“夕阳红”蒙上了一层阴影。“山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把老年人列为法律援助服务重点对象,积极构筑维权网络体系,畅通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渠道,努力实现法律援助与老年人需求‘零距离’对接,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加放心舒心。”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说。
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近4年来,千余名律师和大学生志愿者投身于法律援助“1+1”行动,志愿行动实施地规模已达123个县。
各地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打造一小时(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上海、河南等6省(市)临街一层便民窗口建设占比超过90%。
为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对经济困难标准进行了调整,24个省(区、市)调整了补充事项范围,许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惠及了更多困难群众。
废止劳教彰显法治进步
2013年12月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尽头。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1957年和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劳动教养;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体上看,无论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通过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教育矫治了一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人员,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
近些年来,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在此情况下,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先停止审批,再适时废止”路线图。从2013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社会治安保持了平稳态势。
废止劳教制度,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
司法在改革中奋进前行,向着公正高效权威迈进。人们相信,随着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公平正义必将洒满神州大地。
法制网北京1月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