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拟授予人选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管理办法》(法〔2013〕218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拟授予49名同志“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名单附后,公示人选单位以申报时为准)。
自即日起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程序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须署实名,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联系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 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6317
传 真:(010)67556350
冉 容 刑事审判第一庭
逄锦温 刑事审判第二庭
马 岩 刑事审判第五庭
宋春雨 民事审判第一庭
李 剑 民事审判第三庭
杨弘磊 民事审判第四庭
于 泓 行政审判庭
孙祥壮 审判监督庭
苏 戈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赵晋山 执行局
刘竹梅 第五巡回法庭
北京市
安凤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姜 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薛 峰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刘建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黄砚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
陈庆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包永海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
杨 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 林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樊志军 新民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闫谦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
朱 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刘 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汤茂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
危辉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鞠海亭 瑞安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
徐艳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
黄 湧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
夏克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
孙 英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伟 青岛海事法院
河南省
刘冠华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
杨志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纳新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侯 伟 武汉海事法院
湖南省
尹小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范登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
陈 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林 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
彭 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
白宗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
田成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郝 涛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
雷 钧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
张正伟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
宋建华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自即日起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程序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须署实名,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联系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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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8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冉 容 刑事审判第一庭
逄锦温 刑事审判第二庭
马 岩 刑事审判第五庭
宋春雨 民事审判第一庭
李 剑 民事审判第三庭
杨弘磊 民事审判第四庭
于 泓 行政审判庭
孙祥壮 审判监督庭
苏 戈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赵晋山 执行局
刘竹梅 第五巡回法庭
北京市
安凤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姜 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薛 峰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刘建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黄砚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
陈庆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包永海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
杨 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 林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樊志军 新民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闫谦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
朱 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刘 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汤茂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
危辉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鞠海亭 瑞安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
徐艳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
黄 湧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
夏克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
孙 英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伟 青岛海事法院
河南省
刘冠华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
杨志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纳新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侯 伟 武汉海事法院
湖南省
尹小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范登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
陈 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林 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
彭 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
白宗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
田成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郝 涛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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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钧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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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伟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
宋建华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