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认为向宪法宣誓成为国家宪法日亮点 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
法学专家认为向宪法宣誓成为国家宪法日亮点 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
2014-12-0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席锋宇
“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宪法宣誓仪式,180余名新任和新晋升人民检察官面对宪法庄严宣誓。
今天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向宪法宣誓成为今天国家宪法日各项活动中的亮点之一。从3日起,北京市多个检察院、法院就已经开始为今天宣誓活动做准备,有的法院还特意请来新任法官的家属参与此次宣誓活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时,有舆情监测统计显示,被转发、评论最多的是这段话:“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何在?这项制度还需要规范哪些内容?围绕宪法宣誓制度的一些主要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几位宪法学专家。
宣誓可增强公职人员使命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湛中乐教授说。
湛中乐说,公职人员从宣誓那一刻起,就要牢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自己是受人民委托履行职责,应恪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与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意义是殊途同归的。这样一种宣誓行为,将增强公职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这是一种法治教育活动,也是一种警示活动。
湛中乐说,相对于私权利,公权力更容易被滥用。如果不被法律约束,一些权力就会“放荡不羁”,甚至侵犯私权。宪法就是要约束公权力,保障和捍卫私权也就是人权。通过这样的宣誓仪式,让全社会更加明确宪法的核心要义。因此,虽然向宪法宣誓看起来是一种形式,但又绝不仅仅是形式,而是要通过仪式化的程序,强化宪法的权威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并将之内化为对宣誓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这个公开的宣誓过程,民众是见证者,也是监督者。”湛中乐认为,宣誓不仅是对公职人员强化宪法庄严性和权威性教育的需要,也是拓宽公民宪法认识的渠道。过去提起宪法,很多人理解就是一个名词,一些条文,是一部被束之高阁的法律。现在,通过公职人员公开向宪法宣誓的形式,突出强调重视人民权利的理念,督促公民去主动监督宣誓主体的职务行为,进而在全社会强化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
应当明确宣誓内容主体形式
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也指出,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那么,如何宣誓?宣誓的内容和主体究竟应该包括哪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呼吁,“官员应向宪法宣誓”。他认为宪法宣誓制度目前刚刚建立,很多细节问题还没有得以明确,比如,宣誓的场所、宣誓的主体及誓词是不是要统一等问题还需要明确。
焦洪昌认为,宣誓制度首先要对宣誓人从法律上作出明确界定。在宣誓场所选择上,原则是哪个会议上任命,就在哪个会议上宣誓,同时应明确宣誓的组织者和领誓人。关于宣誓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的性质,这就决定了宣誓内容应该与其职权对应。最后,还需明确宣誓形式。
社会上有一种声音,认为依宪治国应该下力气追求依宪治国的内容,而不应在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这样的形式上下功夫。许多宪法学专家并不认同这一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教授说,两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1982年宪法30周年纪念大会上就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即: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宣誓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宪法的实施。
湛中乐也表示,如果把宣誓制度单纯看作是一种形式的话,那这种理解就浮于表面了。内化于心,方能外化于形。宣誓这种形式是一个非常好的载体。此外,宣誓仅仅是个开始,就像是一本书的引言一般。重要的是让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中学会遵守宪法,贯彻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
湛中乐说,确保宪法“活”起来的根本便是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因此,中央的决定在明确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之后,又强调完善和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样就使得宪法实施的形式和内容达到统一。
善用法治思维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直接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湛中乐说,强调宪法的地位和尊严是对的。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本身包括宪法,依法治国本身包含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不能人为割裂开。中央的决定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宪法实施就是这个一体建设的突破口。因此,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正是基于对宪法地位的正确认识。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是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湛中乐说,明确了宪法根本法地位,正是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系统工程的有力支撑点。本报北京12月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