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买卖合同纠纷赔偿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刚刚过去,3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案件:上诉人X公司与被上诉人Y某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与机动车辆消费者及汽车销售行业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工作要求,切实发挥巡回法庭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在通过新浪网直播平台对该案庭审进行全程直播的同时,第五巡回法庭特邀巡回区内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与高校师生、群众等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系一起二审上诉案件,Y某从X公司购得进口的宾利慕尚汽车一台,单价550万元,并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现Y某以车辆在交付前有过大修记录,X公司存在欺诈,给其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销售合同,“退一赔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涉案销售合同,Y某将所购汽车退还给X公司,X公司返还Y某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约432万元,并三倍赔偿Y某1650万元。截至庭审时该车已使用三年有余,行驶约2.5万公里。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郭载宇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杨兴业、王丹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2018年1月23日,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庭审后,双方当事人申请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派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为审慎妥善处理本案,合议庭同意当事人申请,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派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意见,并决定于3月22日第二次开庭。
通过前期仔细阅卷、梳理研判第一次庭审时各方争议焦点,合议庭初步归纳了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即X公司在向买受人Y某交车前的处理是否属于“PDI作业程序”下的操作,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进而是否应该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所谓“PDI作业程序”,是当前汽车流通领域普遍采用的交付前检查程序,汽车经销商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之前,通过授权4S店对车辆进行最后一次检测和把关,对发现的一般瑕疵或者缺陷及时予以校正、修补以及更换原厂配件,以便车辆在交付给消费者前达到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检验标准。按照PDI程序对于新车在交货前检测及修补的情况,汽车销售者是否应当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若未告知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进而构成消法上的欺诈以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果应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一律以整车的销售价格为赔偿基数,还是应区分情况,在可区分为整体和部分的情况下,以未通知部分对应的价格为基数进行三倍赔偿?
上述问题,不仅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也是近年来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十分普遍、十分敏感的问题。庭审中,合议庭重点针对上述争议问题,适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阐述诉讼观点、展开法庭辩论。此外,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整个汽车流通领域的作业流程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兼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汽车销售行业的交易惯例,合议庭还充分听取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人员的意见,力争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合议庭游刃有余的掌控下,近3个小时的庭审去繁就简、条理清晰、规范有序,做到了程序紧凑、重点突出、节奏明快。根据庭审情况,法庭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纷纷表示,此类案件近年来在汽车销售领域常见多发,事关消费者和行业企业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五巡选择公开庭审本案,并邀请社会各界参加旁听,充分体现了五巡作为司法改革“排头兵”“试验田”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敢为人先的勇气担当,值得钦佩。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注重听取相关协会的意见,在依法平等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兼顾了行业利益。整个庭审严谨规范,合议庭驾驭庭审能力娴熟、专业素养高超、态度亲切和蔼,充分展示了最高审判机关法官既专业威严,又亲民为民的优良作风。
第五巡回法庭揭牌正式办公以来,多次选择案情敏感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具有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价值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代表、高校师生等社会各界人士,到五巡旁听庭审,或组织“庭审进校园”、赴基层巡回开庭等,让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法庭、走进庭审,感受最高审判机关氛围,在充分发挥巡回法庭公正、公开、权威司法职能作用的同时,充分展示国家法治建设巨大成就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最新成果,让巡回法庭“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形象深入人心。(仇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