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不足打击网络恐怖尚不成体系 专家建议 双重构建反恐怖法刑法重击网络恐怖行为
立法不足打击网络恐怖尚不成体系 专家建议 双重构建反恐怖法刑法重击网络恐怖行为
2014-12-1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现代恐怖活动中,最具代表性的毫无疑问是网络恐怖,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大量信息为恐怖活动收集活动所需要的信息提供了极大方便。“既让更多的人死,也让更多的人看。”借助于网络,恐怖主义的这一目标得以更加便利的实现。显然,融合了暴力破坏和思想渗透的综合性网络恐怖活动,其影响力和破坏力更大,也由此给全球带来了严峻挑战。
针对目前我国实践中在依法打击恐怖活动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日在2014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上,一些与会专家认为,必须要加大对网络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公共安全,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增设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等新罪名,以适应打击目前情况下暴恐犯罪,尤其是网络恐怖犯罪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党建军指出,从技术层面来看,通过网络来攻击一个国家的关键基础设施,不再是一个技术难题,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一旦这项技术被恐怖分子所掌握或者获取,那将是灾难性的事件。据介绍,目前对于网络恐怖袭击行为,按照我国现行刑法,有两类罪名适用,一类是恐怖性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主义罪,第二就是网络罪名,包括非法获得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但从我国法律法规来看,还没有专门的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的条款。已有的条款,可以作为惩治这部分犯罪的依据或者参考,只是这些规定不充分、不协调,不成体系。”党建军说。
“今年以来,我国的恐怖活动已经进入了暴力恐怖活动活跃期、反分裂斗争激烈期和干预治疗镇痛期的‘三期叠加’时期,新兴的网络恐怖活动不仅对部分地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也推动和响应了暴力恐怖活动的发展,加剧了该地区恐怖活动的严峻性。”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分析我国目前网络恐怖活动时指出,网络恐怖活动表现为“境外有种子,境内有土壤,网上有市场”,也就是说境外的煽动势力不断向境内渗透或者扶持境内的民族分裂分子,使用互联网、手机等通讯工具散布极端思想,影响和控制部分群众。
与国外网络恐怖活动相比,皮勇认为我国网络恐怖活动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网络恐怖袭击造成的危害不明显。其次,利用互联网传播恐怖活动相关非法信息的犯罪非常严重,已成为主要形式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利用互联网煽动暴力恐怖活动。此外,利用互联网进行恐怖活动联络、资助恐怖活动、收集用于恐怖活动的信息或获取技术支持等行为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皮勇将我国的网络恐怖活动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网络恐怖袭击,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对重要的信息技术设施实施的恐怖袭击。主要有两种,一是重要信息技术设施,二是对整个互联网的目标进行的袭击,后面这种形式可以通过对域名管理服务器等基础的网络基本核心实施攻击来进行;第二类是利用互联网散布恐怖活动非法信息,此类信息传递具有广泛性和快速性、直接影响受众、交互性等优势;第三类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恐怖活动联络,资助恐怖活动,此类网络恐怖活动发展非常迅速,网站数量迅速增加,发布信息的质量和复杂程度也在提升,在信息交流方式上,也由单一的信息推送转变为信息交流互动,保密性越来越强;第四类是利用互联网收集信息和获取技术支持。
“我国的现有立法如果不进行完善的话,还不能够适应打击目前情况下暴恐犯罪的需要,尤其是目前网络恐怖犯罪的需要。”皮勇指出,传统罪名只能够处理部分案件,并不能够处理全部煽动恐怖案件。比如说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只适用于恐怖活动组织,而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是有严格程序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必须以分裂国家为目的,而有的煽动暴恐活动没有分裂国家的表现。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也是如此。鉴于此,皮勇建议,刑法中应设立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罪。
据了解,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于打击恐怖活动作出部分修改补充。“草案的部分内容有助于改变目前的立法状况,解决反恐的司法难题。”针对草案,皮勇分析指出,草案第六条规定了以制作、散发材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第十五条规定了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这两种犯罪都与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恐怖活动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已经在着手设置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罪。
皮勇认为,将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恐怖活动入罪,需要从反恐怖主义法和刑法两方面进行构建,并使反恐怖主义综合立法和刑法中的反恐条款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一方面,作为我国专门的综合性的反恐怖主义立法,反恐怖主义法应采纳国际反恐主义的立法立场,将“恐怖主义”界定在“行为”范围;另一方面,应科学设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罪和煽动恐怖活动罪。但将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恐怖活动入罪具有高度敏感性,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必须审慎对待、科学设置罪状,并予以充分论证。“宣扬恐怖思想入罪门槛问题必须注意,要划清该罪与言论自由的界限及危害的程度。我认为,根据我们国家立法的特点,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分裂民族罪,按照情节处理是比较恰当的。”皮勇说。
皮勇强调,打击网络恐怖活动还要注意协调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用刑法解决,治安处罚法和刑法应当结合起来,有些行为不需要列入刑法打击范围的时候,治安处罚法应有相应的条款补充,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立法体系。”皮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