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应邀饮酒后醉驾身亡 劝酒朋友被判赔6万余元
女孩应邀饮酒后醉驾身亡 劝酒朋友被判赔6万余元
2014-12-12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admin男子宵夜饮酒后,让女子醉驾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死者父母认为该男子应承担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审结了这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令被告阿彬支付原告赔偿款63287.31元。
家属
要求赔偿52万
2013年12月20日晚,阿慧(化名,女,1994年生)受邀与被告阿彬(化名,男,1992年生)在菲比酒吧饮酒。当晚凌晨1时55分,阿慧驾驶阿彬的摩托车,载着阿彬从小榄镇威海路往乐丰路方向行驶,途中与停在路边的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阿慧、阿彬受伤,阿慧因抢救无效于凌晨2时50分死亡。
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对阿慧、阿彬静脉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定,阿慧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318.4㎎/100ml,阿彬酒精含量74.5㎎/100ml。2014年1月7日,小榄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客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松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阿彬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后,死者的亲属将阿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522029.389元。阿慧的亲属认为,阿彬对阿慧死亡有重大过错,其未对阿慧尽适当的安全照顾义务。其家属称,阿慧系受被告邀请外出宵夜饮酒,期间被告多次对阿慧劝酒,而被告对宵夜期间阿慧喝酒及酒量十分清楚,在阿慧神志不清的时候,对其有适当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阿慧的死亡与其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劝酒者承担一成责任
被告阿彬则辩称,阿慧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阿慧本人有重大过错,被撞的重型货车也有过错,而自己则尽到了安全照顾义务。
法院认为,阿彬邀请阿慧宵夜饮酒后,明知阿慧酒后无证驾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放任阿慧酒后无证驾驶,从而导致阿慧发生交通事故的死亡后果,阿彬存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阿慧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无证驾驶的危险后果应当预见到,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酿成交通事故并由此造成损害后果,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根据原告诉求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共为632873.08元。被告阿彬承担其中的10%为63287.31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确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阿彬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两原告自行承担。(郑平 通讯员 李世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