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回应专家质疑委托办案缺乏法律基础时称 推动在修订证券法时确立相关内容
证监会回应专家质疑委托办案缺乏法律基础时称 推动在修订证券法时确立相关内容
2014-12-1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事实上《委托调查规定》是证监会解决执法力量不足不得已而为之,而另一方面也是因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具有掌握第一手违法案件线索的有利条件。证监会委托沪深两交易所,对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常规案件,采取专项委托的方式,对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个案,采取一事一委托方式委托交易所调查取证。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证监会的这一创举给予肯定,称证监会委托交易所调查,会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依《委托调查规定》,交易所仅负责案件调查的取证环节,调查终结,应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派出机构复核后,由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的薛刚凌教授分析称,证监会委托交易所办案,调查取证后果由证监会承担,这属于委托代理,须遵循委托代理的基本法律规定。
这一基本法理体现在:《委托调查规定》所明确,交易所在委托的范围内,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依照证券法、基金法、行政处罚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调查,有权采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调查措施,但需要采取查封、冻结、封存等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依法办理;
《委托调查规定》明确,交易所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案件调查事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防止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与《委托调查规定》有一不同则体现在法律责任方面。原稿对工作人员违法缺乏赔偿责任的规定,《委托调查规定》第八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交易所或者其工作人员在受托实施案件调查时,因违法违规行为侵害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