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出事故 挂靠公司也担责
车辆挂靠出事故 挂靠公司也担责
2015-08-2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7月24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伟要求赵刚、车辆挂靠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他各项费用共计5.6万余元。
法庭上,某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不应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给予支持。
主审法官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刘伟与被告赵刚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赵刚驾驶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
8月14日,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伟各项费用53776元;车辆挂靠单位赔偿刘伟387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