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发言摘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编者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加强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了平等、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与会企业家发言踊跃,积极建言献策,为进一步营造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现将本次会议部分发言予以摘登,敬请关注。
■张文中(多点生活董事长,物美集团创始人):
我和最高法院有特殊的缘分,我本人多次到过最高法院,今天是我第五次走进最高法院的法庭。国徽高悬,气氛庄严,让我百感交集,思绪万千,一幕幕往事涌上心头,让我永远铭记,永生难忘!2017年12月28日,在最高法院第三法庭,我接到了为之奋斗多年的再审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本院提审张文中案。2018年2月7日,在第一法庭,也就是今天的会场,再审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孙华璞大法官亲自主持。2018年2月12日上午9点,张文中案再审在第一法庭开庭,法庭的辩论非常充分,不间断地一直持续到下午3点多。整整一年前的2018年5月31日,就在这里,孙华璞审判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庄严宣判张文中无罪、物美集团无罪,我十二年的冤案彻底平反!这是我一生会铭记的日子。
2018年11月1日,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中指出:“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正是党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使我的冤案得以彻底纠正。“5·31”这一历史性的判决在全国引起高度关注和热烈反响。我要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一个民营企业家无罪。周强院长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最高法、最高检两会报告2018年宣布张文中案依法再审,2019年宣告全案无罪,连续两年作为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成就。“5·31”宣判让法治阳光普照大地,为民营企业家集中精力干实业、干事业、实现中国梦注入了新的动力!
我谈四点感受:首先,“5·31”对于我个人和企业是浴火重生。最高人民法院“5·31”的无罪宣判,让我和十万物美人一扫阴霾,倍感振奋,激发起巨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轻装前进,投身二次创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第二,“5·31”让民营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法治红利。作为最高法纠正的第一个典型判例,“5·31”判例直接指导纠正了一批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同时,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更加审慎,一些长期羁押的民营企业家依法释放。一年来,最高法又发布了十几个典型判例,彰显了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的司法价值取向,进一步强调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必须公平合理补偿。这些措施提振了民营企业的信心。第三,“5·31”推动建立更深入的常态化机制,改善法治环境。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例如,最高法《关于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健全了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第四,让法治阳光普照民营企业家的心田。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关键是抓住当下,面向未来,“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希望一鼓作气,加大力度,让“有恒产者有恒心”真正成为所有民营企业家的定心丸!我相信法治的阳光会越来越全面、持久、深入地普照中华大地!
■方同华(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是企业司法环境明显改善。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最高法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很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制定许多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举措,较好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权利、权益和司法需求,让民营企业感受到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二是基层法院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便利。比如,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法院的立案受理、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的过程中,都进行了程序简化、流程优化,让民营企业感受到了法律环境的明显改变,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全面、周到、细致的司法服务。
三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更加接地气。基层法院设立了院长接待日,专门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企业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体现了中央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宗旨。
四是建议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希望最高法继续给予民营企业政策支持,特别在企业律师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的政府部门会要求企业提供立案文书等相关材料,影响企业对一些问题的调查,恳请最高法能够与政府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给予民营企业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政策扶持。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要给予民营企业大力支持。特别在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的过程中,应给予企业发明专利、技术创新的法律支持和保护。同时,也希望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法律诉求。
■朱建弟(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董事长,BDO德豪国际会计事务所全球董事会董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是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企业家财产和合法权益依法应该受到保护,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对提高我国科技竞争力至关重要,同时人民法院对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起着司法保障的作用。立信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方,服务对象百分之八十是民营企业,建议平等保护国有产权和民营产权。
第一,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这几年非常活跃,重组交易需要对价,希望法院在立案、查封资产时予以慎重考虑。
第二,上市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机构审批违规担保,如果仅仅因为上市公司盖了章就判处其负有连带责任是很不合理的,建议最高法院用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第三,希望法院在办理资本市场案件时树立审慎、善意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审判的独立性。
■刘庆峰(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语音及语言信息处理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安徽省工商联副主席):
创业20年,我们从其中深刻感受中国司法环境的不断提升,这为保护企业创新创造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空间;最高法院为企业家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这方面的举措大家有目共睹。
现阶段有两方面的大背景,一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竞争压力越来越大,鼓励大家做核心创新;二是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企业创新尤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还是要持续推动。在这个环境下如何进一步保护企业的创新创造,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核心技术决定了国家未来是否具有持续的核心竞争力,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写完之后就等于自动解密了,那么就会导致关键的、核心的技术创新没人跟进。
第二,企业内部保护知识产权没有形成体系。创业者有自己资金、有创意,但是如果在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更新方面没有相关防范措施,给投资者造成不确定的因素,那么投资在潜在技术上的勇气就会大大减少。为此建议建立相关机制,从立法层面加强对创业者尤其是中小创业者的保护;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公布知识产权保护标杆性案件,让源头性创新有更强的动力。
第三,在涉外法律知识方面,未来国家之间的技术竞争将不断加剧。为此,建议最高法院对涉外法律进行相应的梳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宣传和培训,让企业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在企业内部反腐工作方面,包括知识产权、实物、现金在内的相关产权保护,民营企业面临着举报、取证、立案等困难,希望最高法院和相关部门予以关注。
■李光宇(全国人大代表,宇华教育集团董事长):
第一,长期以来特别是去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之后,中央各部门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权益保护做了很多工作。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来说,最根本的是两条,一是产权保护,二是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希望最高法院能通过司法解释、案例判决,指导基层法院在实际执行中把握好分寸。正如周强院长在今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第二,民办教育是教育领域的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在教育领域的伟大实践。民办教育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教育消费升级的需求,在为党和国家培养人才、提供就业岗位的同时,还为政府节约了大量财政支出,分类管理后,营利性学校在培养人才的同时还能贡献税收,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大力支持发展民办教育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对民办教育举办者权益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三,湖南省高院的工作做得很好,结收比达112%,;长沙中院的执行结案率、实际执结率、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等重要指标一直稳定在全国前列;长沙县法院能做到近八成案件当庭宣判,今年以来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1.5%,有效化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建议最高法院重视湖南现象,总结湖南经验,在全国予以推广。
■陈乃科(全国人大代表,国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侨联副主席、浙江省侨商会常务副会长):
民营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比如说浙江有224.7万户,其中223.8万户是中小企业,占比99.7%,对于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家保护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是很重要的体现。
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力度,继续加大该法的宣传力度,做好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第二,要切实加强金融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第三,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司法工作。
具体来说,一是加大对侵犯中小企业权益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向他人输送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查处力度,推动涉及央企和跨省市拖欠款的协调清欠,通过纳入绩效考核、列入失信黑名单等多种措施形成解决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三是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进行审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鼓励大企业充分发挥对中小企业的带动作用,主动帮扶相关中小企业,切实防范和纠正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挤压中小企业的不当行为。五是现在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责任是有限的,但是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往往是无限的,比如说对银行的贷款,不管是用什么资产贷款,法定代表人都要签字担保,企业如果还不了,法人要承担无限责任,不承担的话就要上黑名单,对他们的其他企业造成影响。建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这种现象要有别于他个人的行为,在对他们纳入黑名单之前,建议和法定代表人进行有效沟通。
■姜 明(全国人大代表,天明国际投资集团董事长,全国工商联常委,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
感受一,感受到最高法院始终关心民营企业家,今天最高法院这么多院领导参加座谈会,就是一个证明。感受二,2018年10月11日我参加最高法院第三届特约监督员聘任仪式,周强院长强调充分运用各种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感受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周强院长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利,落实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让企业家安心创业、放心投资、专心经营。感受四,昨天周强院长出席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议讲话,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真正为民营企业家解决实际问题。感受五,2018年12月4日宪法日,最高法院发布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认真落实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要求。感受六,2019年5月16日,最高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十大典型案例。感受七,法院系统提出三个慎重,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慎重发布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我想这七点感受都是我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的,我接触的一些民营企业家,大家一致认为最高法院的很多工作做到了民营企业家的心坎里,优化营商环境走在了前面。
建议一,建议最高法院把已经出台的各项法律政策以钉钉子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建议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建议最高法院有力支持各级地方法院排除各种干扰,使法官和合议庭能够独立办案。建议三,继续依法实事求是平反冤假错案,张文中案的平反在全社会影响很好。建议四,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才能够减少更多的冤错案件,让大家感受到公平正义。
■梁稳根(全国人大代表,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我提三点看法和建议,第一,希望民营企业发生员工职务侵占、知识产权侵占时要得到平等保护,大多数民营企业最关心的是法治环境和依法平等保护。第二,加强对数据库秘密的司法保护,这是新问题。现在很多企业进行数据化转型,工厂所有生产流程(在内网上)一目了然,工厂一举一动打开电脑都能看到。我担心,如果有人把整个公司几十年的工艺技术等数据拿走怎么办?第三,进一步完善全民征信体制,最高院、公安部、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做了很多工作,如果征信系统完善了,法治环境会更好,企业经营、政府管理会更加便利。
■熊建明(全国人大代表,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
最高法院一年多来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做了大量的工作,用实际行动落实习总书记去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第一,使一些重大民营企业家不公平案件得到平反,社会反响很好,对民营企业家影响很大。第二,从去年到现在,我参加了6次最高法院组织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都是围绕保护民营企业家,让我们感受到最高法院确实是帮助民营企业家排除阻碍。第三,出台司法解释也在帮助我们企业家,特别是在案件执行难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第一个建议是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区别对待的条款。保护民营企业,我认为首先要公平对待,我们要的不是特殊保护,而是法律上的公平对待。窃取、侵吞等罪名在国有企业是贪污罪,民营企业是资金挪用罪等,量刑差异很大。请最高法院向立法部门建议修改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第二个建议,我的企业现在同样面临美国公司断供的风险,希望最高法院给予民营企业应对这方面问题的司法支持。第三个建议,最近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建议最高法院从国家大局、创新大局、国家竞争力大局上保护真正有原创性、有竞争力的企业。
■王均金(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总商会副会长):
原被社会称为老大难的执行难问题,经过多年的执行工作专项部署和落实,完成了大量积压案件的执行,高比例地实现了债权。但是实践中仍需要更深入贯彻上述精神,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建议:
一是尊重经济规律和交易规则。民事案件方面,法院要尊重企业的交易习惯和意思自治,在保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减少对交易合同的效力性干预;不要脱离经济规律和交易规则去强行判决。刑事案件方面,要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听取经济专家意见;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复盘”行为发生时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充分考虑特定历史时期对于企业家行为的影响,正确适用法律。
二是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未经终审判决前,应禁止“新闻审判”“舆论裁决”,禁止媒体披露起诉方的单方面事实和理由;否则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带来社会恐慌。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的民营企业家,应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等刑事措施及缓刑。保障被羁押民营企业家非涉案信息的畅通,充分保障其律师会见的权利,以保证其可以在羁押期间仍管理企业,使企业正常运营,降低连锁风险的发生。
三是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树立非公企业财产同样不可侵犯的司法意识。查封、冻结和执行涉案财产时,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被告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不得任意扩大涉案处置资产的范围和数额。慎重处置民营企业的决定性生产经营财产,避免一个案子毁了一个企业。
四是降低成本、平等保护、提高透明度。发展科技法院,打造智能化、数据化办案系统,提升法官队伍素质,加大诉讼程序的标准化、流程化,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取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别对待,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打造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司法环境。应抽查保障民营企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公布执行结果,从而提升司法公开和透明度。
五是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法院是民营企业家最后的说理之处,是纠正其他程序错误的最后机会,是保护和增加民营企业家信心的最后保障。不要轻易将企业家的一些创新和经营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不要轻易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认定为非法所得,对于骗取贷款罪等经营性罪名要根据客观情况,谨慎认定。
六是坚守“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要恪守司法良知,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权势所屈。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尤其要贯彻上述精神,以平等、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来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充分重视法院裁判的社会指引作用,塑造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王玉锁(新奥集团董事局主席):
去年5月31日,最高法院对张文中案的平反给大家特别是民营企业打了强心针,起的作用不仅仅是在当代,也可能在未来几十年都有影响。建议:首先,现在我们国家正在进行产业转型,对传统产业进行腾笼换鸟,各地政府都在做这项工作,很多民营企业因为腾笼换鸟,财产遭到侵害,希望最高院为基层法院做后盾,保护民营企业的利益。第二,我们国家如果要想打造真正创新型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换句话说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很难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成本很高,但是被别人窃取很容易会挫伤创新的积极性,建议法院在这方面发挥好威慑作用。具体建议主要有三个,一是建议招录一些具有工科背景的法官加入知识产权法官的行列。二是请专家或者教授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陪审员。第三,我认为数据时代的审判问题关键是能不能界定数据资产的所有权问题,没有界定的话法院没办法执行。
■毛 熠(万和润沣财税服务集团董事长,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和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
感受: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最高法、最高检加强保护公平竞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方面,明显加大了工作力度。这些都抓住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心事”,我们增强了发展“信心”“决心”。
建议:第一,民营企业商会应该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更好的反映企业家的合理合法诉求,从立法的源头实现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第二,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尤其是优化纳税人的纳税权益保护,也包括民营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说商会法和维权法。第三,加快在保护民营企业纳税权益方面的立法,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纳税权益。第四,加大产权保护力度,要建立因政府征用条规、政策调整给民营企业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机制;要以专利、商标版权保护为重点,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建政府管理、企业维权、司法裁判等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创新成果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左 晖(链家董事长,全国工商联常委):
张文中这个标志性案件的改判大大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还了张文中先生本人和中国民营企业家应有的尊严和公正。
第一,对民营企业家的商誉保护问题,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舆论的合法性,自媒体任意造谣的谣言成本极低,但是对一个组织尤其是组织合法性是一个挑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个很小的谣言就有可能在几个月时间摧毁企业几十年的商誉,甚至是很难恢复,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充分重视。第二,不动产交易领域,全国各级法院对同样的事情判例差异大,建议对整个不动产交易服务行业提供更多的指导性案例。
■孙尚传(深圳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大富科技在20年来专注在移动通讯的建设方面,现在是5G滤波器的全球主力提供商,更是华为的最大5G基站供应商。我提两个建议,一是法院在查封冻结民营企业财产时要适当,尤其是上市公司股票,因为查封冻结对上市公司会产生负面影响,超起诉标的股票冻结会导致实体经济的实质性超额损害。二是希望同一个案子最好在一个地方审理,不然会浪费社会资源,而且审判不统一,不利于公平解决。
■孙陶然(拉卡拉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北京市工商联副主席):
今天我提三个建议:
第一是能不能不用或少用刑法的法条来处理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因为刑法和新经济的发展有时间差,刑法制定的时候还没有微信,没有大数据、没有人工智能,如果用刑法法条来套现在新经济企业经营的问题,说你有问题就肯定有问题。
第二是最高法能否设一个求助热线。现在有很多司法解释,我们特别受用,但我们在地方碰到案子,我们认为他的判罚依据跟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一致,企业可以通过最高法的网站或者是其他通道把案件反映上来,能够得到更高级的法院、法官的回复和解释,我们可以给地方办案机构作为参考。
第三是关于新经济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建议设立新经济法院,对于涉及全国性的新经济企业案件,例如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在专门的法院审理,这对于改善企业的营商环境、经营安全有重要的意义。
■李占通(天津大通投资集团董事长,全国工商联常委):
去年的5月31日最高院宣告张文中无罪具有标杆意义。张文中是我非常尊重的企业家,张文中案件的改判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良好反映,充分体现国家在加大产权保护,加强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和财富安全感,为营造良好的环境打下坚实基础,令我们备受鼓舞。最高法院为了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公布许多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典型案例,司法部门也联合工商部门组织从上到下为民营企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深度调研执法落实情况,司法系统做的努力我们真真切切感受到,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我们期待法院系统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和企业需求适当的调整,衷心期望通过多方共同努力,使中国法治环境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美好。
■李宗松(陕西必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最近几年切身感受到国家司法环境急速改善,我们非常高兴。我们企业很大,法律上的事情遇到的很多,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出的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意义深远,特别是最近一两年沉积了很多年的案件得到快速解决,体现国家执法系统的效力,还有公平二字在公平执法过程中越来越彰显。法院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方面是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进入司法程序涉产权案件应依法妥善处理,一定要强调公正。肯定需要司法教育,民营企业自身的法治学习意识和建设也很重要,有时候大部分企业家做事情是无意之间触犯法律。
■余渐富(南翔集团董事长):
40年民营企业,一路走来体会太深,今天的民营企业实在有尊严,一路走来社会进步很多。要重视公平两个字,民营企业家走到今天都是有能力的人,都是有理想、追求的人,都有家国情怀,自觉性肯定是有的,只要公平。中国十七家民营银行,股东要负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另外就是造假门槛太低,上市公司造假惩罚成本低,这就是鼓励造假,违约违法成本太低,我们的很多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法院实在是辛苦,安徽法院法官很累,案件很多,如果我们不从根本解决好这个问题,这个队伍加一倍都不够,每个优秀的法官工资就那么多,不利于队伍稳定。
■柳传志(联想控股公司董事长):
当各级政府在征求我们意见,什么是好的营商环境时,我想大家的回答是一样的,第一条一定是安全,企业和企业家生命财产的安全问题、业务正常运营的安全问题。党中央习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是保证安全的唯一途径。张文中先生一案的甄别平反,以及人民法院后来的一系列重要甄别工作,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将坚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实行依法治国,这令企业界欢呼雀跃,振奋不已。实事求是,说来容易,做到实在很难,没有了实事求是,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关于互联网媒体新业态的问题,这种新业态成本低、能量又极大,能够裹挟民意、裹挟政府的正确判断,给政府脸上抹黑。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谣言的源头在哪,值得深究。请予以关注。
■洪 崎(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全国工商联常委):
民生银行对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包括司法环境一直保持高度关注并且有深切的体会,近年来我们看到最高法院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方面正在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这些意见和举措向民营企业释放产权司法保护积极信号,树立良好的司法导向,有利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的热情,有利于创造稳定有序的营商环境,是落实依法治国、公正司法最好的诠释。
我主要从金融服务和金融安全角度反映一些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一,民营企业面临特有司法问题。一是如何有效防范刑事错案发生的问题,刑事错案纠错机制很重要,但是如何防范错案发生更重要。二是如何保障民营企业主正当合法权益行使的问题,最典型去年资本市场发生严重风险股票质押,很多民营企业老板因为股票持续跌停失去信心。三是如何制定司法规则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
第二,民营银行遭遇的司法问题。一是刑事干预民事纠纷在金融领域有扩大趋势,近年来有所增多。二是金融司法政策存在对民营银行区别对待、另眼相看的现象。三是实质穿透司法导向,增大了民营银行和民营企业的经营风险。实质穿透原则是这几年在国家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出现的司法趋势,这种司法导向对民营银行和民营企业影响很大。
■尉立东(全国工商联宣传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全联并购公会会长,北京尚融资本管理公司创始及管理合伙人):
我想结合工商联法律部和工商联直属商会就如何利用商会功能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谈一些思考和体会。第一点体会,张文中案的宣告无罪,包括刚才引发讨论的“5·31”现象,充分印证了一个案例的影响力可能不亚于一沓文件,我们相信这也是在推进全国依法治理的道路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第二个体会,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企业家的权益保护时刻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特别是金融并购领域,法律保护的意义很突出。金融并购领域的项目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产生纠纷造成的责任直接穿透到企业家个人,责任和风险比较大;而且在并购和重组过程中,由于牵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多个方面,情节复杂。很多民营企业出现问题发生在并购不规范,缺乏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第三点体会,各级商会要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积极配合各级法院的诉前、诉中、诉后等工作,参与调解、出具专家意见建议,协助执行等,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具体建议有三点:第一,建议加快推进商会调解的前置立法,包括调解的效力认定。第二,建议工商联各级商会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合作机制,在培训、业务指导、场地应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对接合作机制。有4万家商会都有这样的需求。第三,全联并购公会作为全国工商联唯一的金融属性行业商会,历来重视民营企业家的产权保护,关注金融服务领域的纠纷与争议解决。在全国工商联的指导下,我们正筹备成立并购商事调解中心。为了更高效更直接的建立合作基础,我们希望最高法院指定一家法庭或法院,作为与并购商事调解中心的试点合作单位,共同努力完善调解机制的规则和对接程序,更好的发挥全联并购公会行业协会优势,完善金融服务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的合法权益。
■陈东升(泰康保险集团董事长兼CEO):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们能取得巨大成功和成绩,我觉得是三个重要力量支撑: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可以说离开这三大支撑,中国经济、中国社会走到今天这一步都是不可能的。在当前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中,特别是去年最高法院把张文中这个案件坚决彻底的平反,坚定保护企业家产权,让广大企业家放心和安心。我认为保护企业家产权就是保护企业家精神,就是保护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和发挥。我觉得只要坚定改革开放,坚定地走高质量经济转型道路,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坚定保护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做到这四条,我们可以战胜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