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法庭这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秉承着“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成立并揭牌办公。2019年5月29日、31日,第二、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先后公开开庭审理首案,再次引发国内外高度关注。这一年,作为法庭中的“新生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茁壮成长。
高屋建瓴商事纠纷解决的“中国方案”
在“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涉外案件既是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又是中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国家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涉外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据了解,2013至2017年5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执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0余万件,较过去5年增长一倍以上。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新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建设之初,便被寄予重任。
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将设立国际商事法庭。
为确保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有章可循,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在广东深圳和陕西西安揭牌,开始正式办公。
“夯基垒台”后,紧接着便是“立柱架梁”。
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决定》。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31名专家委员群策群力,为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贡献智慧。
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座谈会,发布并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项规范性文件。
其中,《通知》确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深耕细作法治领域的又一块“试验田”
“过去一年的工作表明,从提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到实际运行,每一步我们都走得非常坚实,力求扎实推进。国际商事法庭要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和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开辟了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块“试验田”。在这块“试验田”里,国际商事法庭持续耕耘司法改革的新沃土,探索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新思路,形成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新举措。根据《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立“三位一体”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致力于支持包括仲裁、调解、诉讼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在其他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仅有审判一种方式,而当事人一进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就可以选择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沈四宝表示,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体现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特有的东方智慧。《意见》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倡导“一带一路”不同参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在域外法查明及争议解决中各施所长,充分发挥优势和潜力,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凸显国际化特征,首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吸收世界各国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法律专家共同组成,共同参与国际商事纠纷化解,充分体现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罗东川说。他表示,希望集各国法律专家的智慧,最大限度保障纠纷解决的专业化、国际化、中立化,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多解决纠纷的途径。一直以来,域外法查明始终是掣肘涉外审判的难题。而《规定》列举了一系列提供涉外法律查明的途径,并对其他能够查明域外法律的合理途径(如互联网查明等)作了开放式的规定,增加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域外法律的查明更加便利、快捷,有效促进审理效率的提升。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涉外商事诉讼证据、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探索,在众多制度上有所创新突破,在司法领域起到了示范先行的作用。
蹄疾步稳公开审理“第一案”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就原告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贝思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举行庭前会议。这是依照《试行程序规则》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首次举行的庭前会议。审理上述案件的合议庭由张勇健、高晓力、奚向阳、孙祥壮、丁广宇五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组成。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张勇健作为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奚向阳一道主持了本次庭前会议。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19年5月31日,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19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就原告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与被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以及原告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与被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召开庭前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王淑梅担任审判长。据了解,最初,本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2月25日进行了两次庭审。“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一批红牛系列案件,而本案的审理有助于其他案件的及时处理,遵循国际商事法庭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宗旨,本院于2019年5月5日提级审理本案,实行一审终审。”王淑梅如是说。2019年5月27日,该案合议庭再次召开庭前会议,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确定相关程序性事项。2019年5月29日,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与被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敲响了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审理案件的“第一槌”。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王淑梅、孙祥壮、张雪楳、丁广宇、郭载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两次公开庭审受到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华使节、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代表及高校师生代表等参加了旁听。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单文华应邀观摩庭审并表示:“此次开庭将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一个蓝本,对我国司法公正、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包括涉‘一带一路’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据了解,除公开庭审的两起案件外,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受理了涉及日本、意大利、泰国等国家当事人在内的一批案件,已有部分案件进行了庭前会议、询问等程序。
“我们会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这些案件,以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展现中国法院在国际舞台的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罗东川说。
2019年5月22日,中法国际商事审判交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出席会议并致辞。
踏浪前行开辟司法交流新天地
为进一步促进交流互鉴,传递中国声音,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
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举办的2018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开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出席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方面的一些新进展。多位与会嘉宾针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发表评论。
2018年9月以来,罗东川先后会见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安娜·茹班·布雷、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副主席刘晓红、国际仲裁协会主席伊曼纽尔·盖拉德等人,介绍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着力构建公平公正、开放包容、透明便利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关情况。
伊曼纽尔·盖拉德高度评价中国法院成立国际商事法庭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所作的努力,并表示非常荣幸受聘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委员。
2019年5月22日,中法国际商事审判交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两国与会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国际商事法庭的基本情况,并就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管理、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国际流通、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面临的挑战等议题进行讨论。
潮平海岸阔,风正好扬帆。作为全球法治建设一道新的亮丽风景,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新成就。(刘庭梅)
黄进:推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融合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年来,建章立制,创新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开庭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服务和保障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大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开局良好、成效明显、后程可期。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网络安全、气候变化等威胁持续蔓延,对既有国际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但我们应坚信,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中国必须始终不渝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各国必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因此,运用、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采用调解、仲裁、司法的方法,来处理国际交往中的问题、矛盾、纠纷、争议、争端,是中国坚持对外开放、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构建包含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的融合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是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原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高度来谋划的重大改革创新之举,必将有力促进我国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国际商事法庭构建的融合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是将调解、仲裁、诉讼这些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到一个平台,满足当事人的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按照设计,除了国际商事法庭独立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外,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由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国际商事争端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方面的作用。国际商事法庭还支持具备一定条件,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建设争端的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将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显然,这是一个以国际商事法庭为核心,支持当事人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争端,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多元纠纷解决融合机制的建立,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更是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制度的大胆创新。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最高人民法院构建的融合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运行环节、一个重大制度创新。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都是在国际贸易、投资法律等领域造诣很深并在司法或者仲裁实务界有公认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展现了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性、中立性、代表性以及国际性等特点。随着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有效运作,融合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今后,我期待,一是进一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完善国际商事法庭制度,保障其公正有效运行;二是进一步优化国际商事法庭体制机制,在涉外案件比较多的地方设立一些跨行政区划的国际商事法院,作为国际商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实行国际商事案件两审终审;三是通过内培外引,进一步加强涉外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涉外审判需求和日益复杂的涉外审判挑战;四是进一步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特别是发挥他们在案件咨询、参与调解、促进仲裁、推介推广和国际交流方面的作用。
张月姣:公正、公平、高效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自从1958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公布实施以来,全球商事仲裁迅速发展。仲裁以其灵活、费用低、一裁终局,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之间被承认与执行等优点,被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普遍采用。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的受理时间长、费用高、使用发展中国家的仲裁员比例低等问题受到普遍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一方面,可通过商事纠纷的妥善解决,促进跨国贸易;另一方面,可推动中国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促进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既保留了国际商事仲裁原有的灵活性、一裁终局、费用低等优点,又采取缩短受理时间、提高透明度等措施,回应了国际上对国际仲裁问题的关切,提升了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设立,是中国首创,也体现了中国的开放和国际化。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首批聘用的专家委员名单中可以看出,受聘专家都是国际上公认的商事法律和仲裁专家或调解专家,都有数十年解决国际争议的经验。首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大部分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对接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根据当事人指定或者由国际商事法庭对接的仲裁委员会指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完全可以胜任调解或仲裁的工作。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敬业精神是保障专家委员会公信力的关键。因此,专家委员要避免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不断完善个人信息披露机制和行为规范守则。
国际商事法庭的规则、管辖权、程序、法律适用、损害计算、裁决执行、调解、仲裁、诉讼的衔接等法律与实务问题有待更多宣传和交流。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介绍特定国家的最新法律与实务,或定期组织国际研讨会,研究国际仲裁的改革等问题,以便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也有利于我国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人才的培养。
中国有句俗语,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立一年来,在制度设置、人员选聘、建立规章、国内外法律宣传等方面都做出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国际商事专家的选聘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影响。展望未来,任重而道远。作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一员,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为公正、公平、高效解决国际商事争端作贡献,为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
单文华:为世界商事争端解决贡献“中国方案”
201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迎来了成立后的第一个“周岁”。如今,不仅主要配套规则与机制已经就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还开庭审理了第一批国际商事案件,可谓进展迅速、成果丰硕、充满创意。与国家发展同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正在快速而稳健地迈向世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舞台的中心。展望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需要进一步明确管辖范围,更加充分地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完善“三位一体”的“融解决”机制,为世界商事争端解决贡献更完备、更有吸引力的“中国方案”。建立一套全新的高端国际化争端解决机制并非易事,在中国这样一个在国际上举足轻重的国家创设这样一套机制更属不易。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一年之内不仅完成了制度与机构框架的初创,而且开始了第一批案件的实质性公开庭审,这一速度较之其他国际商事法庭也堪称“迅速”。“万事开头难。”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第一年克服了种种困难,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堪称精彩开局。展望未来,为更充分、有效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作用,仅提以下几点参考建议:第一,进一步明确管辖范围,实现对纯粹国际案件的有效管辖。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对纠纷进行管辖的“国际性”标准亟待明确和细化,与涉外民事诉讼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内涵和外延应有所区分;另一方面,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要求也亟需突破,以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受理与我国没有具体联系的纯粹“国际性”商事案件。第二,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作用,使其更多参与商事争端的仲裁与调解。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最显著的创新所在,也是国际争端解决界最为关注的一项机制。目前这一机制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已明确规范的业务性功能仅限于审前调解一项。考虑到审前调解20天的时限要求,其真正发挥作用的实际空间更为有限。未来需要认真考虑如何更充分、更实质性地发挥专家委员的作用,让专家委员更多、更直接地开展独立的仲裁与调解活动,使各位专家委员在争端解决方面的专长和国际影响力得到最充分的发挥,从而更有效地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第三,完善机制衔接,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融解决”大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及其“一站式”争端解决机制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一个集仲裁、调解、诉讼等方面最优质资源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在平台里,不同争端解决机构与模式之间可以自由切换,实现无缝对接。核心是服务于争端当事人,努力实现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优质的争端解决服务。设计这样一个集约的大平台,有两个方面需要重点考虑:一是案件在平台内不同纠纷解决方式间的切换机制;二是相应的收费及其流转与分配机制。当这些衔接的机制和细节明确到位,参与其中的各方同心勠力、协作共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及其“一站式”平台充分发挥作用,拓展乃至引领“一带一路”与世界商事争端解决发展完善,为期当不会太远。
石静霞:国际商事法庭的制度有待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指出,国际商事法庭当事人协议管辖,需符合协议选择法院与本国有“实际联系”的要求,与目前其他国家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标准有所不同。从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实践而言,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并希望指定中立的第三国解决争议时,最有可能选择国际商事法庭。就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而言,未来也应考虑放弃协议管辖对实际联系的要求。但为平衡起见,可赋予法庭拒绝管辖的权利。在诉讼程序的便利化方面,需要继续关注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程序的自治和法定问题。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自治主要体现在允许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并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未来可考虑允许当事人申请指定个别法官、允许当事人申请指定专家委员进行外国法的查明等。
第二,兼顾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在证据方面已有创新。例如,对域外证据不作公证认证的强制性要求,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提交英文证据材料的中文翻译件等。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实行一审终审,就保证案件公正性而言,需要严格设定法官的选任标准及合议庭的组成,并明确合议庭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这对于推动裁判文书的细致说理,提升审判质量有积极影响。
第三,关于程序的公开性与私密性。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审判要充分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在委托调解之外的其他阶段,除非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程序应公开进行。
陶景洲:“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特色
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意见》这一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要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
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区别于其他国家国际商事法庭的特色之一。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规定》第十一至十七条,就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如何“有机衔接”、当事人如何通过“一站式”争议解决平台获得便利,提供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就调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而言,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调解达成以后,直接请求国际商事法庭制作判决书,从而形成有效的判决。向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后,将争议交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就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而言,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或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请求证据、财产或行为保全。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请求撤销或者执行。
《规定》中提到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目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中明确纳入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和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涉外业务较多、案件量较大、发展相对成熟,成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随着时间的推进,相信会有更多机构进入“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平台的名单。
“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为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和多种选择,节省争议解决成本,也提供了跨越传统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直达最高人民法院的“直通车”,从而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维护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质量和一致性。值得注意的是,和中国传统文化相一致,“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同样鼓励当事人先考虑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不成,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刘庭梅
左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庭审现场
右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庭审现场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专业“能手”
“作为一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公正高效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是我们的职责使命;作为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的联络人,接受当事人咨询,与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机构联络,管理案件,对外宣传是时刻努力做好的服务保障;为不断提升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专业性,每个法官还要承担国内案件的审判任务;作为第六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每年上百起案件的办理既是本职工作,也是司法能力与经验的有效积累。”在向记者介绍自己的“多重身份”时,丁广宇感到“既光荣,又艰巨”。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年来,通过改革创新和扎实的工作,影响力逐步扩大,国际社会关注度与当事人咨询量逐步上升。“最直观的感受是,罗东川副院长为了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和完善,多次调研,多次调度,亲自组织、起草、完善了目前的各项司法解释和规定,组建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张述元副院长和六巡庭领导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协调保障倾注了大量心血。专业的法官、科技化的法庭和专家委员的办公场所短时间内一应俱全。有了这些基础,到法庭咨询的当事人、来访的有关机构越来越多,并已有不少当事人表示准备选择管辖和立案。”丁广宇说。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在第一巡回法庭和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大厅内专门设立咨询与立案窗口,以便接待来访当事人。国际商事法庭网站还专门公布了联络人电话与邮箱。“国际商事案件追求效率和保密性,调解成功的可行性较高。”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主审法官奚向阳表示。因此,在受理案件之初,法官需先征求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们的一项基础工作就是“阅卷”。由于国际商事案件是一审案件,涉及材料、证据量极大,法官们往往需要连续加班熬夜。
一摞摞看似复杂难理的案卷材料,在专业的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面前,渐渐被抽丝剥茧,显露出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案件真相也随之水落石出。
2019年4至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先后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
“为了贯彻高效便捷的宗旨,合议庭对审判程序进行了创新。第一次庭前会议解决程序问题和证据材料,第二次庭前会议确定无争议事实,细化庭审焦点。国际商事案件审理程序更加紧凑高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首案审判长王淑梅指出。
陈欣儿作为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槌”案件的书记员,对庭审现场印象深刻—合议庭法官们认真尽责,展现了优秀的业务能力与庭审把控能力。
5月29日下午3点,伴随着审判长王淑梅宣布:“现在开庭!”庭审正式开始。本次庭审持续了近4个小时,各方当事人就五项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本案系具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案情疑难复杂,纷争所涉利益巨大,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故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包括本案在内的5件相关联案件。本案的妥善解决将会为随后的其他相关案件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王淑梅表示。
从配置庭审设备到保障庭审直播,再到开庭隐患排查,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何莉带队为案件庭审提供保障,并在庭审结束后主持召开座谈会,与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展开交流,征求意见建议。
着眼全球的“前行者”
专业工作之余,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们也闲不住,有的忙着了解国际商事规则的动向,有的忙着提升专业审判能力,还有的忙着精进外语能力。
《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中指出,国际商事法庭尊重“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协议选择其熟悉的本国法或第三国法律的权利,积极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对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们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案件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则法官必须要对域外法制有一定了解。
“目前,很多国家都正在或计划建设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已日渐成为国际上不可或缺的重要声音。我们受理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作出的裁定,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张勇健如是说。
张勇健表示,同事们都非常关注国外最新判决,了解全球法治前沿话题,每个人都在努力不断提升国际司法视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先后任命张勇健、王闯、王淑梅、魏文超、高晓力、奚向阳、孙祥壮、余晓汉、张雪楳、丁广宇、沈红雨、朱理、郭载宇、杜军共14名法官为国际商事法庭法官。14名法官均有超过10年的民商事审判经验,90%以上为法学博士。他们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且能够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
“我们有信心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也相信通过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们的专业审判能获得中外当事人的信服,吸引更多的国际商事争端当事人选择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