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对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体现立法智慧 既保护警察依法履职又防止权力滥用
专家称对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体现立法智慧 既保护警察依法履职又防止权力滥用
2015-09-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 法制网见习记者 朱 琳
据公安部一份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暴力抗法袭警案件共造成23名民警牺牲、44名民警重伤。2014年,因暴力袭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伤,其中因围攻殴打造成民警重伤12人,轻伤259人,因执法执勤时遭遇暴力袭击造成重伤110人,轻伤1541人。对警察从侮辱、谩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升级到围攻、阻挠、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是当前袭警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此类犯罪的作用,同时也是对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一种特别保护,既回应了公安机关的诉求,同时又避免了将暴力袭警单独定罪带来的弊端,保证了法律结构的稳定。这是一种立法的折中,我们的法律修改得相当巧妙。”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一条款的修改充满智慧。
赵秉志说,立法者在刑法中设置该罪,旨在为政府进行正常的社会治理活动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罪,比如国家税务人员依法在收税,市场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市场等。新法新增的第五款对第一款更进一步明确,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方式,锁定为暴力袭击,而不是威胁方式,因为暴力袭击所造成的伤害比威胁方式所造成的伤害更严重;另一个是将范围规定为人民警察,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这个条款的适用要特别注意前提条件,一个前提条件是使用暴力手段袭警的,这与其他方式有所区别。暴力方式危害大,对人民警察的伤害也大,而威胁的方式相对来说较小。第二个前提条件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也就是说,如果人民警察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时候被暴力袭击了,是不能够被列入暴力袭警范围的。
对此,赵秉志解释说,警察是一个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经常需要处理紧急事务。这些事务大多关系到公民财产、健康、生命安全,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警察是执法者,如果袭击警察,会造成双重危害,既是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本身造成的危害,同时又会妨碍警察正在执行的非常重要的公务。因此从法律上说,暴力袭警本身也应该比袭击其他执行公务人员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突出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保护确有必要,但不是无原则地突出,也不是无限制地突出。”赵秉志强调说。
警察行使警察权,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起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警察权的特殊性以及暴力袭警事件日益增多的现实,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呼吁设立“袭警罪”。而部分学者则从法理和我国国情出发予以反对,单独设立“袭警罪”在我国陷入了争论。
赵秉志指出,我国公安机关一直希望把暴力袭警罪单独定罪,这不只是名称不同的区别。从处罚力度来说,与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相比,单独成罪涉及的刑罚更重,威慑力也更大,应该予以谨慎对待。
对袭警罪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多将较轻的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而大陆法系却没有袭警罪的规定,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的犯罪。如日本刑法规定,在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对其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可处3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不仅规定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罪,还在该罪中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其他国家如意大利、俄罗斯、西班牙、丹麦等国以及我国澳门地区也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
“我国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将暴力袭警纳入到妨害公务罪。暴力袭警的犯罪特征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定义,这也是在法理上的一种认可。也就是说,袭警是一种特殊的妨害公务行为,如果再单独设立袭警罪就重复了,完全没有必要。”阮齐林说。
“很多国家刑法都对暴力袭警作出规定,有些国家是单独定罪,有些是将其放在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情节来对待,比较典型的有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我们国家采取的是第二种形式,也就是没有单独定罪,而是将暴力袭警定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情节。”赵秉志解释说,这主要是为了不引起老百姓更大的反感。如果单独定罪,定一个更重的刑罚,我们警民关系可能会更加紧张,而且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会更加有恃无恐。
阮齐林认为,我国警察对于老百姓来说处于强势。毕竟警察机关是权力机关,如果一旦增设“袭警罪”,是否会导致警察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这是我们所担心的。
“既要对警察进行保护,又不能保护过分,要找一个平衡点,而这样修改既着重保护了警察,又作了一定限制,而且没有超出妨碍公务罪整体的处罚幅度。”赵秉志认为,立法机关这次修改是非常理智、非常巧妙、非常智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