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官法看法官兼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法律事务工作与法律专门学术研究之间畅通了交流学习的渠道,搭建了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沟通互惠的桥梁,对推动中国法学的进步和向前发展意义重大。
新修订的法官法有一项既专业又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即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此规定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两官法”修订草案新闻发布会有权威的解释。本文从一名法律人的角度,谈谈对法官兼职的认识。
众所周知,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官职业,本身就是实践着法律的职业。从初任审判员资格考试到司法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官的理论水平要求尽在其中。也就是说,能任命为法官,法律知识方面当然是合格的;结合法官任职的条件,尤其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的规定,还可以看出,除了法律知识资格,还需职业磨练的实践。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名法官必然是既有一定法律理论水平又有一定法律经验的司法者。
通常,我们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法律人称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或学术研究者,称法官等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理论学习、研究,其中极其重要的目的之一在于法律的应用。法律实务工作者,大都“出身于”高校和科研院所门下,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经过专业的法律职业训练。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多年来,离开“师门”之后,不少已成为独当一面的“办案能手”乃至某一层级法院领导的法官,与“师门”之间的联络往往是有限的,不少人即便往来,常常仅局限于师生情谊的个人之间;再加上如某老师兼职作了律师,还不得不有时反倒刻意回避。这一状况,看似小事,实际很大程度割裂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沟通、交流,以致自说自话。新的规定出台后,法律事务工作与法律专门学术研究之间畅通了交流学习的渠道,显然是非常有益的。
根据本次修订的说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从兼职的角度作出规定,而是从管理的角度作出规范,前提是工作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言人讲到:“是我们从法学实践性教学有利于研究、提高教学培养,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的角度作了规定”。法官去高校和科研院所,自然是传授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以个人理解,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研与实务的交流,应积极为法官畅通渠道并提供相应保障,鼓励他们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实现法律实务工作和理论法学的交流与沟通。
当然,为加强学院法学和法律实务的交流,本科四年级的学生,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法官个人择优挑选作为法官助理,法院给予相应报酬。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或许比法官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职的效果更好。通过观察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言一行、对法律的认识和案件的处理,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乃至是深远的。(刘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