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相对滞后 环保部提出要将公众沟通写入核安全法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相对滞后 环保部提出要将公众沟通写入核安全法
2015-11-0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在方案的发布会,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副司长赵永康说,我国在建和运行的核电站已经达到52座,数量占到世界的一半,居世界第四位。他表示,我国核电监管实行的是国家独立监管,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督核电站的安全运行。
方案认为,我国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重事后应对,轻前期沟通的现象普遍存在。
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公众更加关心核与辐射安全问题,希望第一时间掌握相关信息,全面参与和监督核与辐射相关项目建设的过程。环保部称,在国家重启核电建设的新形势下,回应公众期待,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必须统筹做好公众沟通工作。
方案提出,要将公众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写入正在制定的《核安全法》,研究建立涵盖部门规章、导则、技术文件和工作指南的系统完善的法规体系;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企业信息公开指南,建立信息公开考评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方案表示,将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制定核与辐射公众参与管理办法,规范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工作,明确公众参与的环节、程度以及组织形式,加强对公众参与情况的监督审查,建立核电厂址选择的公众参与制度。
就监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依法公开各项监管信息,其中包括建立微信官方账号,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媒体座谈会,通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展,包括核设施安全运行状况,环境质量状况,核电项目许可审批及其他重大监管信息。
“监管部门既要公开许可审批、监督执法、环境监测等信息,还要公开审评结论、核与辐射设施安全状况,事故事件等信息。”方案提出,要督促企业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项目建设、环保施设运行以及环保手续履行、“三废”管理、事故事件、环境监测等信息。
同时还要监督企业落实项目建设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对环评文件中公众参与章节的审查,做好环评文件公示公告中公众意见的收集、解释和回访;在开展重大项目审查,重要监督检查等活动时邀请媒体和公众参与,加强核电选址阶段公众参与;探索建立地方人大参与新建核电项目审议机制。
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国家核安全局与核电基地周边公众的定期沟通机制,开展监管满意度调查,了解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方案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或专门部门负责沟通工作,对核电厂公众沟通工作开展同行评估和第三方独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