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签名被广泛应用,但是电子签名法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被法院作为判案依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签名被广泛应用,但是电子签名法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被法院作为判案依据
2016-01-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由于法官并不掌握专业的电子技术,如果按照常规思路审查电子数据就很难适应案件的需要、并准确回答当事人围绕专业技术所提出的各种问题。
○电子签名是很重要的交易凭证,从国家角度上讲,也是建立网络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电子签名可以有效落实责任,定分止争。
○将来随着电子签名具体司法规则的落地,电子签名法必定会成为引用率最高的法律之一。
□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网络购物、微信聊天、网银转账……如今,人们的生活与网络越发密不可分。然而,在全面拥抱互联网生活过程中,必然也会衍生出数量繁多的法律纠纷。一旦有了纠纷,打起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用来证明是你在聊天吗?淘宝购物能证明“宝贝”是你买的吗?网银转账能证明是你自己操作而不是被别人盗用吗?
想证明这一切,就不得不提电子签名。早在2005年,我国专门的电子签名法就正式施行,然而10多年过去了,这部法律却缺少些存在感。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法更是处于半休眠状态。以北京为例,通过对可以查询到的北京高院近10年来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检索,可以发现引用电子签名法的裁判文书寥寥无几。这部仅36个条款的法律,连一个与之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不曾有过。
如今,沉默了10余年,电子签名法又热闹了起来。“电子签名法是网络时代‘私’法领域的霸王法律,不懂电子签名法就是不懂法律意义上的‘网络’。通俗说,在网络里,电子签名用于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你的行为不是你妈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副主任谢君泽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电子签名法没有用好,是因为很多人没有明白它的司法证明价值。在此基础上,相应的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出台,直接导致电子签名法在司法实务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价值。
电子签名法束之高阁
微信上借钱,聊天记录能不能直接当作证据?聊天记录反映的行为是不是你的行为?不久前,一起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拿着被告所出具的借条称,被告向自己借了10万元现金。对于这张借条,被告认可了真实性,但却提出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这只是自己为帮原告应付其家人所出具的借条。为此,被告向法院提交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对于这条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出了异议,“这个微信号是我在数年前以绑定QQ号码的方式注册的,但微信和QQ号码我已长期不用,而且现在我自己都无法登录微信。微信号码和QQ号码都被被告盗号并且伪造了微信内容。”
谁主张,谁举证。但经过原告自行与腾讯公司联系以及法院的依法调查,均无法查实原告关于相关微信号码和QQ号码曾被盗号的主张。这使得原告对微信号与真实身份的关联性质疑不能成立。同时,原告还提出了对微信内容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最终,通过技术鉴定查清了微信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法院遂据此对微信证据作出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
主审该案的北京市某法院张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清晰体现了民事审判实践中,在对微信、短信、QQ、电子邮件等涉及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认定所常遇到的两个问题:一是对主体身份的认定,即是否能够确认案件当事人系涉案电子签名的签名人;二是对数据电文真实性认定,数据电文内容是否曾被修改。想认定这些,就离不开电子签名法。“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基本没有用过这部法律作为判案依据,而是根据基本的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对是否采信相关证据进行推理判断。虽然引用证据规则亦能推导出结论,但引用电子签名法显然更加直接、贴切、便利、经济。”
张法官认为,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收发、电子签名认证的相关规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自然也对审判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引意义。由于现在电子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网络上各种非法软件的流传,导致电子数据被篡改甚至伪造的风险极高。一旦当事人对真实性提出质疑,那就必须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依照鉴定结果对真实性进行认定。鉴定机构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的鉴定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甚至有难以得出结论的个别现象出现。
“由于法官并不掌握专业的电子技术,如果按照常规思路审查电子数据就很难适应案件的需要、准确回答当事人围绕专业技术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张法官说,他们在判案时极少引用电子签名法,最基本的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及法律工作者对电子签名概念的陌生,简单说,就是不太清楚什么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包括什么、电子签名证明什么。希望相关部门针对电子签名法能有一些较为权威的解释,供审判工作者参考,以充分发挥电子签名法对于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
未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谈起电子签名,好像离我们很远,但其实它早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近两年其发展更是迅猛。
2013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就明确了采用基于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保障电子招投标安全及合法性。目前,中国移动全部的招投标工作都是在网上进行的,实现了全面的电子签名方式。2015年,太平洋保险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的保单有1400多万份,投保人在投保时签署各种保险材料使用的都是电子签名。此外,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六七百家医院开始使用电子病例,有的医院甚至已经实现了全流程的电子病例管理。
电子签名虽然被大量应用,但是电子签名法的适用却遭遇窘境,原因何在?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詹榜华解释说,电子签名的验证从技术上讲其实是很容易的,但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电子签名的取证过程很不规范,比如,如何提取数据、怎么验证,一步一步的过程都需要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但是这些基本的配套措施全部都没有,这就直接导致了电子签名法被搁置。
詹榜华分析说,电子签名最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可以确定责任,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它与手写签名功能等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从法条本身来说,电子签名法中对一些重要问题都已作出明确,包括确立了电子签名的证据规则,规定电子签名的功能等同问题,明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的签名有同等法律效力,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也进行了规范和约束等等。
“电子签名是很重要的交易凭证,从国家角度讲,也是建立网络诚信体系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电子签名可以有效落实责任,定分止争。诚信体系建设离不开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两方面,通过电子签名确立责任机制之后,大家就自然会规范自己的行为。”詹榜华说。
连接网络与传统空间
在过去,一个人表达一个行为,是通过传统签名来完成的。而在网络领域,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比如,一个人要表达一个行为,要使用一台电脑,通过操作电脑里的数据来表达行为。那么,如何证明这个电脑就是这个人的?这个数据就是这个电脑产生的?这个数据就是这个人表达行为的数据?
“法律行为模式的变化决定了电子签名的重要性。”谢君泽说,从司法证明角度来看,传统行为是一种“人—行为”的证明模式,它是通过传统签名来完成证明的。而在网络里,网络行为不再是“人—行为”的证明模式,而是“人—机器—数据—行为”的证明模式,而后者的这种证明模式就必须由电子签名来完成证明。
谢君泽认为,之所以说电子签名具有很高的司法证明价值,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电子签名具有十分重要的关联性证明价值。电子签名用于证明“到底是什么人,通过机器操作数据,表达了相关的网络行为”。其次,电子签名还有一定的真实性证明价值。比如,数字签名不仅会跟用户身份进行绑定,还会对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进行固定,数据电文的内容就不可能被篡改。因为,一旦篡改就会被发现。
“但有效的关联性证明和真实性证明是有前提的,那就是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谢君泽强调说。
那么,在司法活动中如何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可靠呢?谢君泽认为,主要包括技术上的可靠性和案情中的可靠性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技术上的可靠性,即电子签名或者说电子签名中所使用的加密算法,在技术上可不可靠。比如说,IOS9苹果手机的锁屏密码,虽然是对称加密,但目前为止却是很可靠的,因为没有人能从技术上破解IOS9苹果手机的锁屏密码。另外,微信身份认证也是比较可靠的,因为它采用的是双重加密。如果更换手机登录微信账户,不但要输入微信密码,还要输入手机验证码。另一方面,就是案情中的可靠性,主要包括案情中行为人的知识结构、案情中的伪造篡改条件、个案中的案情发展过程,技术跟法律其实是相通的。
“要特别注意,技术上的可靠性是具有相对性的。也就是说,它是相对于现阶段而言的。有些密码在目前是技术可靠的,但是在将来很可能会变成不可靠。这也是司法人员不敢用电子签名法的原因之一。”谢君泽同时指出,由于司法人员在个案中认定电子签名是否可靠,其前提就是得先了解现阶段电子签名的技术水平,这对司法人员而言,实在是“难为之炊”。
“在网络时代,人是在传统空间里的,而行为是发生在网络空间里的。”谢君泽认为,电子签名法是一部连接网络空间与传统空间的法律。有且只有电子签名法能够达到这样的司法证明目的,也只有电子签名法能够完成这样的司法证明使命。将来随着电子签名具体司法规则的落地,电子签名法必定会成为引用率最高的法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