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李少平大法官担任审判长 一物两权争议大,“重整”企业真复活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成功调处一起融资租赁两权相争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担任审判长在第五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上诉人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主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合议庭主持下,一起涉及金融借贷、融资租赁、破产重整等复杂法律关系、矛盾冲突十分尖锐的案件成功调解结案,涉案企业起死回生。
本案的被上诉人东源煤电和东源煤业系云南煤化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系云南省属大型企业,前些年受宏观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2017年6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对云南煤化工集团进行了破产重整,关闭集团旗下煤矿18家,清理过剩产能357万吨/年,分流安置职工14552人。
东源煤电系云南煤化工集团2007年发起设立的拟上市股份公司,与云南煤化工集团的另一全资子公司东源煤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东源煤电于2012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建设恩洪电厂,项目公司为曲靖电力。东源煤业、东源煤电在岗职工7569人,账面总资产142亿余元、总负债137亿余元,近年来的经营年亏损3亿多元。2019年4月昆明中院成功对其进行破产重整。目前,仅剩曲靖电力因其发电设备涉本案国开行的抵押权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取回权之争而仍处“僵尸”状态。
2013年,东源煤电向本案上诉人国开行贷款12.5亿元,后因未按期偿付利息,国开行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源煤电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等,同时请求判令国开行对93项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上诉人招银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国开行因未尽到查询义务并且非善意取得抵押权,不应取得该5项设备的抵押权,请求驳回国开行对诉争设备享有抵押权的主张。
2018年9月29日,云南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东源煤电应当偿还借款本金等,违约金因没有证据而未支持;招银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融资租赁登记,国开行未按规定进行查询,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对诉争5项设备的抵押权不成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国开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依法受理后,由李少平担任审判长,与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魏文超,主审法官黄年、王海峰、葛洪涛共同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10月15日,合议庭主持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确定了二审的争议焦点。10 月 21 日上午,第五巡回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再次提出调解方案。各方当事人都同意接受法庭主持的调解。东源煤电还特别提出,希望得到法庭和相关当事人的支持,通过诉讼和解达成多方共赢。在法庭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得到法庭的当庭确认。法庭将在庭后发送调解书。
李少平指出,本案能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益的审判工作;实现了云南“煤老大”的复活、末端企业去产能、设备价值最大化的社会效果,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路径。李少平认为,本案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对生产设备等动产的物权登记未作明确规定,不同的国家机关对融资租赁权利登记和抵押权
登记分别作出规定并各自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从而引发不同的登记机关的登记权利发生冲突,既影响了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了社会融资秩序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裁判的普遍性问题,法庭开庭后将依法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王小万、史浩飞、华晓丽、吴彦㛃、韩德云、谢德体,全国政协委员彭静,以及来自各政府机关、高校等地的220余人旁听了庭审。(李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