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产品重新包装销售 “福喜肉”涉案两公司被罚240万
退货产品重新包装销售 “福喜肉”涉案两公司被罚240万
2016-02-02 来源:新京报 作者:admin据新华社电 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被退货产品重新包装后销售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别担任上海福喜厂长、计划主管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分别担任河北福喜厂长、仓储物流经理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担任两家福喜的上级公司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运营总监、计划经理和公司销售主管,其中杨立群于2013年12月到任现职。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两家福喜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杨立群等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经商议决定并下达指令,沿用原处理方案,将上述产品重新加工包装后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致使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两家公司先后将百胜公司退回或库存超过保质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等,采用拆除包装、再加工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方法予以生产、销售。
因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利用担任的相关职务,根据各自职责,指令上海福喜、河北福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中,杨立群、贺业政销售金额110万余元,两被告单位及其余9名被告人销售金额76万元至16万余元不等,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且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等,法院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焦点
上海福喜曾“删邮件”阻挠调查
2014年7月,上海福喜使用过期食品的行为首次曝光,至今已一年半。据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这一年半中,福喜存在一定程度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的行为。例如在案发当晚,上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赶赴位于嘉定区马陆镇的上海福喜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曾遭遇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指挥该企业保安“不得让任何人员进入公司”,阻挠执法人员进入公司长达2小时,后经公安机关介入,执法人员才得以进入公司调查。
调查还发现,福喜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当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有计划的批量删除其指挥违法生产加工的电子邮件证据,个别高管甚至把邮件全部清空,致使执法人员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恢复电子邮件,给案件调查带来很大阻力。
据了解,公安机关要搜集证据,包括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一系列证据,需要做好基础工作。到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已经搜集的证据要作出审查判断,看是否已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检察机关还作了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所以延续时间较长。嘉定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审理时间4个月。
福喜案处罚情况
●上海福喜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河北福喜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杨立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驱逐出境;
●贺业政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陆秋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杜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胡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刘立杰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张晖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李亚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张广喜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薛洪萍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