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等支出
两部门: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等支出
2016-12-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admin中新网12月12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详细规定水利发展资金的支出范围,指出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七)河湖水系连通项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八)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九)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十)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和县级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管理办法》规定,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费用上限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确定,省、市两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管理办法》指出,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具体办法由地方自行制定。
《管理办法》指出,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