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中医药科室有无必要作硬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三问中医药法三审稿
设中医药科室有无必要作硬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三问中医药法三审稿
2016-12-2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虽然这已是对这部草案的第三次审议,但是一些常委会委员仍发出了不少疑问。
一问:盲人按摩有无必要入法?
草案三审稿新增了关于盲人按摩的内容。草案中明确:“盲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像这样很具体某一类人的医疗服务行为拿到法里来是不是会挂一漏万?除了盲人有按摩,还有其他残疾人开办各类的医疗保健服务等,他们是不是也需要在法里表述?”乌日图委员认为,盲人按摩现在已经有《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这样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已经足够,法律中不必要再写这一款。
郭凤莲委员也认为增加盲人按摩服务的内容还须考虑。“据了解,现在按摩服务不仅是盲人,还有很多残疾人同样从事这项工作。2009年施行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已规范了盲人的按摩活动,现在在中医药法中单列这一条能起到什么作用,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二问:有无必要强制设中医药科室?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对于这一规定,一些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我们法律规定得太具体了,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什么科室由法律规定不合常理,也没有必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不设专科,都是全科,为什么一定要设一个中医药科室?如果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都设置中医科会造成浪费。”姒健敏委员认为,法律上“应当”这两个字不能随便用。他建议将第12条改为“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而关于怎么设科室,采取什么措施,法律没有必要写。
闫小培委员也建议把“应当”改为“可以”。他认为不宜用法律硬性规定的方式,强制设置中医药科室,如果确有必要,可以通过政府的规章、政策等形式给予确认。
三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怎么处理?
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实践中如果有人没有遵守这条法律,使用了剧毒、高毒农药怎么办?怎么处理?从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并没有看到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处罚规定。”韩晓武委员说,“第八章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基本都有相应的规定,唯独对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种植中药材的却没有追责的具体规定。这从立法体例上讲是不完善的,从将来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来讲也是很不利的,特别是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不利于这些禁止性条款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他建议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此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