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典型案例
2021-06-04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admin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1.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京杭大运河违建码头行政公益诉讼案
3.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运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4.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沿岸谢馥春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5.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淮北段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金口新河故道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7.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谢家坝行政公益诉讼案
8.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运河国家重点文物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9.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隋唐大运河陈留段文物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水工遗存“斗门老闸”行政公益诉讼案
公共安全保护
11.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其他
12.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综合保护浙东运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13.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综合整治大运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 源头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将案件办理与服务企业相统一,督促企业加快排污处理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源头解决水污染问题,保护大运河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下旬至2019年4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某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沈某某为降低该公司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总氮浓度,以逃避环保部门监管,指使污泥操作工王某某、佘某某等人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并排放总氮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污水2万余吨至厂区北侧河道中,该河道直通京杭大运河。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某公司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595155元至618130元之间,鉴定评估费用90000元。
【调查核实】
浙江省德清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线索后,立即向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移送。湖州市检察院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遂启动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围绕某公司的污染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等方面展开调查、核实、取证工作。检察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对某公司环境污染案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2019年8月29日在《检察日报》上刊登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2019年11月25日,湖州市检察院就某公司环境污染案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95155元,并承担评估鉴定费用90000元,两项费用合计685155元。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太湖法院)作为湖州市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基层法院,接受湖州中院指定管辖审理本案。2020年3月5日,南太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检察院指派德清县检察院出席法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合议庭在查明某公司排放污水致使厂区北侧河道河水污染、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事实后,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
南太湖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为促进源头治理,案件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涉案企业,联系专家对涉案企业排污设备改造进行科学指导,督促污染企业投入1000余万元整改污水处理设备,及时淘汰落后产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把影响大运河发展的环境问题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检察机关启动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办案过程中,两级检察机关紧密配合,从服务企业角度出发,寓服务于办案之中,帮助企业整改污水处理设备,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事件的再次发生,实现公益保护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统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京杭大运河违建码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 跨区域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督促大运河流域管理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促使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并针对跨区域监管难题,协调构建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实现长效治理。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江苏省沛县三家公司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在京杭大运河南四湖段湖西大堤建设三座码头用于生产经营,占地面积49200平方米,年吞吐量超过500万吨;码头没有任何环境保护设施,长期堆积大量沙石、煤炭等物资,生产生活污水直排入河,严重影响运河生态环境、行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10日,江苏省沛县检察院在对京杭大运河进行巡查时发现该案线索,遂依法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走访,并调阅行政机关执法记录,查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南四湖水利管理局下级湖水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四湖下级湖管理局)是本流域法定监督管理部门。
早在2019年5月27日,南四湖下级湖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令三家公司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建码头,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履行该决定,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截至案发,该局仍怠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违建码头长期非法运营,京杭大运河生态环境持续受到破坏。
2020年7月13日,沛县检察院向南四湖下级湖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拆除违建码头。该局回复表示因人员力量和机械设备不足,难以完成强制拆除工作。
2020年7月24日,沛县检察院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牵头县水务局、公安局和属地镇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磋商,共同研究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决定从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做好群众安抚工作等方面,协助南四湖下级湖管理局开展拆除工作。
2020年7月27日,沛县检察院协助县政府组织水务、生态环境、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南四湖下级湖管理局将三座违建码头彻底拆除。同时,沛县检察院督促违建码头所在地镇政府,在码头原址覆土复绿,栽种树木6000余株,防止违建码头反弹,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2020年7月28日,沛县检察院在成功办理本案的基础上,与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和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检察院、枣庄市台儿庄区检察院会签《京杭大运河(台儿庄—微山段)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协议》,建立跨地区、跨系统加强京杭大运河保护的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在跨区域运河保护中,既需要上下游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作,也需要主管部门与流域管理机构互相配合。检察机关督促流域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同时,应当打破地区和系统限制,督促协调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共同完成监督管理职责,合力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同时,检察机关延伸办案效果,协调建立跨区域、跨流域协作机制,实现大运河保护长效治理。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运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运河保护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回头看”
【要旨】
检察机关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协同履职,并通过“回头看”强化督导落实,确保大运河保护成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天津市静海区检察院在京杭大运河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大运河静海段内长期存在个别住户在河堤两旁私搭乱建,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情况,损害河堤安全,影响生态环境。一旦遇到下雨或者泄洪,垃圾被冲入河道,不仅污染水源,还会造成河道阻塞,影响行洪安全。同时,个别住户将生活污水通过自挖的排污沟直接向大运河排放,造成河水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针对发现的问题,静海区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调查。该院沿大运河静海段的流向进行实地踏查,认真核实每处环境损害的事实,及时固定证据,建立问题台账。同时该院专程前往区生态环保局、水务局河道所等相关单位进行走访调研,确定监督履职责任主体。经调查核实,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独流镇人民政府、陈官屯镇人民政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静海区检察院于2020年1月23日依法向上述三家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与独流镇、陈官屯镇人民政府进行对接,成立调查组前往运河沿岸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了整改任务清单、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和职责分工。独流镇人民政府封堵南运河违法排污口,拆除河堤内违建彩钢房,并对周边居民开展宣传引导,确保违法现象不再发生。陈官屯镇人民政府出动挖掘机、运输车清整运河沿岸各类垃圾8吨,并提供封闭式垃圾桶,安排保洁公司每日进行垃圾清运,保证日产日清。经过三家行政机关的合力协作,京杭大运河静海段内河道周边违法问题被全部清理整治完毕。同时,三家行政机关共同加强日常巡视,确保形成环境保护常态化机制。
行政机关回复整改后,为确保公共利益切实得到保障,静海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回头看”工作,继续做好检察建议“后半篇”文章。在行政机关整改完毕后的一年时间内,多次前往大运河沿岸进行复查,确保检察监督取得实效,公益保护形成常态化。同时,静海区检察院还多次前往运河沿岸居民聚集地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良好氛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和运河沿岸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同时,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完善制度机制,构建大运河长效保护模式。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沿岸谢馥春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公开听证 “回头看”
【要旨】
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后,持续跟踪监督,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引入第三方评议,确保大运河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以个案监督为抓手,实现对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
【基本案情】
谢馥春旧址坐落于大运河畔,位于大运河江苏省扬州段东关古渡边,2011年被列入第三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代表作名录,2012年被扬州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被列入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其因运河的发展而产生,也因运河兴盛而壮大,东关古渡和谢馥春旧址是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因其紧邻扬州东关街景点,每日有大量旅游生活垃圾在谢馥春旧址和东关古渡附近中转站堆积。因管理不善,中转站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杂,环境脏乱差,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谢馥春旧址及运河古渡的文化遗产价值。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9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接到群众电话反映,大运河文化遗产谢馥春旧址旁垃圾处理站脏乱差,影响周边环境。广陵区检察院于同年9月25日决定立案调查,通过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走访游客及当地居民等方式,固定中华老字号谢馥春旧址及运河古渡周边环境受损、影响谢馥春旧址文物价值的事实;与区文旅局等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进行磋商,了解相关部门关于该垃圾中转站的规划设计、管理运行情况;厘清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履职依据后,分别向区文旅局、东关街道、区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开展立体整治,恢复中华老字号谢馥春旧址及运河古渡周边环境。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次与负责管理公司沟通,并于同年10月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增设围挡、建设安全围墙,由半封闭到全封闭管理,增加垃圾清运次数、定期冲洗消毒、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等方式降低对文物价值的影响。
案件办结后,广陵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在派员现场核查是否按照检察建议要求整改的基础上,于2021年3月组织公开听证会,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群众对该案整改效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涉案问题不反弹、运河公益保护切实到位。
广陵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实地走访辖区大运河沿线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176处,绘制“大运河文物保护线路图”,该线路图对176处文物进行明确标明,为检察机关按图索骥式的地毯式巡查提供方便。针对发现的大运河周边国家级文物普哈丁墓园内堆放建筑材料、小虹桥等古桥桥梁损毁、普照寺存在主体垮塌风险、贾氏盐商游客步道年久失修等问题,向区民宗局、属地街道等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积极推动大运河沿岸文物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的工作部署要求,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具有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职后,持续跟踪检察建议落地落实,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延伸办案效果,绘制“大运河文物保护线路图”,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全方位文化遗产保护,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淮北段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运河遗址保护 遥感调查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在大运河文化遗迹上进行违法建设等问题,检察机关引入定量遥感技术进行调查核实,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向多家职能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形成保护合力,切实推进大运河历史文化遗迹保护落实落地。
【基本案情】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遗留、疏于管理等原因,大运河淮北段遗址存在违法建设、基础设施配置不达标、群众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大运河遗址保护。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在大运河保护专项活动中,淮北市检察机关经初步调查,大运河淮北段遗址2013年被评为国务院第七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长41.5公里,全部为地下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带共约1850公顷。
鉴于大运河遗址非显性、大跨度等特点以及区域城镇化迅速发展等形势,淮北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委托该院信息技术部门采用现代测绘领域的3S(RS、GIS、GPS)技术以及地表污染物快速检测技术对大运河淮北段全区域开展遥感调查和抽样核实。技术人员在遗址专题图中提取运河保护区域范围的地理矢量文件,对各时期监测区域影像按照遥感内业处理标准流程进行校正,针对这一区域内植被、水体、道路、构筑物四类主要地物,利用最大似然性算法进行分类,形成分类专题图,估算出不同年份构筑物的总面积,通过比对发现近七年来遗址保护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存在逐年扩张趋势。为进一步佐证这一事实,技术人员随机抽样七种类型的构筑物,采用现场调查固定+目视解译+影像叠加,直观证明了各类构筑物破土建设的演进过程。另外,针对区域内地表水污染、现代坟占压、非法取土等其他威胁遗址保护的现象均做了采样固定。
2021年1月29日,濉溪县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2月3日,市、县检察院联合召开大运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怠于履行大运河遗址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月5日,濉溪县检察院向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百善镇人民政府等九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并上门送达,督促其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大运河遗址。
九家单位立足职责,依照检察建议要求,积极开展大运河遗址保护工作,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监督,并出台相关长效保护机制。对大运河遗址保护区内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保护面积60余亩;清理遗址沿线生产生活垃圾50余吨,增加沿线村镇垃圾运送班次;设立大运河遗址保护、警示设施20余处;加大宣传力度,创作文艺作品,提升群众保护意识,吸收30余名群众自愿参与大运河遗址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发挥好乡镇文保员作用等。
对九家单位的整改情况,市、县检察院协同原听证员、文物专家等现场验收,认定检察公益目的全部实现,濉溪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将科技元素融入检察工作,引入定量遥感技术固定长周期、大跨度、非显性社会公益客体受损事实,全面高效排查大运河淮北段遗址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听证会方式与有关行政机关达成大运河遗址保护一致意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将运河遗址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全盘考虑,向相关行政单位一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协同做好运河遗址保护工作。被监督单位根据检察建议要求,有效解决了当前大运河遗址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完善了长效工作机制,将其纳入长期重点工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金口新河故道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运河遗址保护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大运河遗址遭受破坏的问题,检察机关积极组织召开圆桌会议、启动多方磋商,督促多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建设发展协调推进。
【基本案情】
金口新河故道遗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石村,系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故道遗址附近无文物标志说明,周边杂草丛生,各种电缆无序穿过,并且堆放各种建筑垃圾,遗址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通过对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信息进行筛查发现该线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数次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文物档案、与相关行政机关座谈等方式,查明金口新河故道遗址系元代为解决大都至大运河北端通州之间水运问题开凿的新支运河,曾为解决大运河北端水运问题做出重要贡献。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河道大部分被填塞,今仅余东石村中故道遗址。经查,该故道遗址于2007年被核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但附近居民几乎无人知晓此处有文物遗存,遗址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均被严重破坏。
由于该案涉及文物保护、城乡环境整治等问题,多家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职责,且存在部分职能交叉。为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通州区检察院与文物保护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属地镇政府共同召开圆桌会议进行磋商,充分了解遗址保护工作在经费、人力、科技手段等方面的不足,以及单个行政机关履职有限等方面的困难,共同协商破解难题,并邀请行政机关前往现场勘查,共同研究加强遗址保护利用的最佳方案。2020年9月10日,通州区检察院向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台湖镇政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尽快启动对金口新河故道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按规定对文物作出标志说明,共同履行保护、管理责任,全面整治故道遗址及周边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三家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主管领导亲自带队,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现场调度,核查故道现状、确定遗址范围,在遗址四周安装保护栅栏,并设立文物保护单位说明标识,使几近销匿的金口新河故道重新被人们所认知;对遗址周边杂草、建筑垃圾、架空线等进行清理,使遗址风貌及周边环境焕然一新。结合对遗址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开展,行政机关还将调整遗址附近的公园规划建设方案,围绕金口新河故道打造蕴含运河文化的群众休闲场所,凸显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同时,文物保护部门也将根据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需要,统筹规划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逐步开展全面拉网巡查,并在五年内完成区级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典型意义】
大运河故道遗址,是记录城市发展、传承运河历史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针对遗址保护利用不善问题,通过多方磋商、协同勘查等方式,督促多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让被湮没的故道遗址得到保护、焕发新机。在有力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也改善了周边的生态和居住环境,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人居环境提升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谢家坝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公开听证 完善长效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优势,以公开听证的方式,推动多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谢家坝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境内大运河之上,是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之一,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保护措施不力,日常管理不到位,致使游客随意攀扒,影响坝体的整体安全和保护,造成部分坝体出现裂缝,周边杂草丛生,垃圾随处可见,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17日,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接到河北省检察院转交的最高检交办线索。沧州市检察院当天赴现场踏看取证,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了解问题形成的原因。由于该案涉及多个行政部门,沧州市检察院于2021年3月25日组织召开“大运河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听证会,市、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沧州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市大运河办等相关单位代表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文物专家等参加听证会,共同协商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谢家坝的相关事宜。听证会上,各方对于如何开发利用和保护谢家坝发表了意见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目前的保护措施、面临的困难进行了说明,并对下一步依法履职作了表态发言。2021年4月2日,沧州市检察院根据听证会收集的意见建议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进行了磋商。
磋商后,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对谢家坝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依据磋商内容在谢家坝竖立警示牌,在坝体周边安装监控系统,对坝体附近道路进行重新美化修整,制定文明游览行为规范,聘请专职巡查人员,落实常态化巡查制度。针对坝体裂缝及脱落问题组织专家现场检测论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经分析认为属正常现象,在可控范围内。通过办理此案,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沧州段大运河文物保护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加快推进谢家坝水工博物馆建设进度,并整合周边相关文化元素,厚植大运河文化底蕴,分阶段开展大运河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沧州市检察院根据上述方案和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河湖长制办公室和属地政府积极有效履职,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形成了协同推进大运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多个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公开听证和诉前磋商的方式强化行政机关文物保护意识,提升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大运河文物和文化遗产传承的认识,推动对国家重点文物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同时,通过办案,督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建立完善长效协作机制,促进大运河保护及其文物保护工作落地落实。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运河国家重点文物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运河文物保护 协同保护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大运河沿线重点文物存在的文物污损、旅游安全隐患等问题,坚持将诉前程序作为保护公益的最佳状态,尊重行政机关在文物保护领域的专业优势和执法裁量权,及时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强化大运河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山东省聊城市临清舍利宝塔建于明万历四十一年,为“运河四大名塔”之一,是大运河沿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为旅游景点对公众开放。该塔为砖木结构楼阁式建筑,通体近乎垂直,游客可沿塔内陡峭的梯道旋转攀爬至塔顶层。塔内外壁及塔内碑文多处被刻划污损,未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因建成时间久远,该塔木质构件承载力较弱,没有游客人数控制措施,存在超载、跌滑、坠落等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线索系最高检、山东省检察院、聊城市检察院联合临清市人民政府实地调研大运河临清段保护工作中发现。经现场核实,发现临清舍利宝塔存在的隐患问题,在大运河沿线文物保护工作中具有典型性,临清市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该塔碑文等文物污损较为严重,并排查出易跌滑、坠落等安全隐患点11处。同时发现,个别时段游客人数较多,可能超出塔身承载能力。
经调查核实,沿线部分文物也存在类似问题。2019年12月20日,临清市检察院向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检察建议发出后,临清市检察院主动加强与文旅局的工作沟通,督促该局悬挂警示标牌,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提示该局合理设置同时段登塔人数上限,完善消防安全等措施。同时,强化对沿线11处全国重点文物的巡查力度。
因大运河临清段文物点多线长,临清市检察院与文旅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线索移送、专项调研、一体宣传”三项机制。针对市域大运河保护执法巡查与行政处罚分属不同部门的情况,积极与市政府、相关行政机关沟通联系,进一步明确职权边界;完善线索双向移送程序,确保文物保护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健全“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查。在沿线重点文物周边设置宣传牌,与文旅局共同设立大运河专项保护法治长廊,合力开展系列宣传工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强化保护优先意识,一体解决重点文物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文物污损、建筑本体和游客人身安全问题,通过与行政机关主动全程沟通、发挥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办案优势、建立长效机制等手段,注重个案总结提升,实现系列综合整治。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隋唐大运河陈留段文物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文物遗迹保护 运河故道
【要旨】
检察机关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对文物遗迹保护情况进行排查整治,从加强源头治理出发,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文物保护规划文件。
【基本案情】
隋唐大运河是中国大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通济渠是隋唐大运河的主干,隋唐大运河(通济渠)开封陈留段是通济渠河南段唯一保存呈现在地面上的运河故道。该段河道对研究中国古代都城变迁史、运河史、漕运史、农业灌溉史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于2016年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隋唐大运河(通济渠)开封陈留段河道两侧被周边村民任意侵占,挖砂取土、施肥耕种、倾倒垃圾现象突出,河道、河堤及历史遗存提灌站存在不同程度损坏,运河文物价值严重受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和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全面排查大运河公益保护案件线索的要求,开展专项调查,通过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及专家学者,联合文物保护部门实地查看运河故道保存现状,并对运河水质进行实时监测,依法查明:大运河(通济渠)开封陈留段长约6.8公里,地跨3个乡镇8个村庄,由于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监管,该段运河故道保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河道两侧河堤、驳岸和内滩被村民擅自占用耕种,总面积约5220亩,多处河堤存在挖砂取土现象,堤岸内层土质裸露在外;河道北侧3处历史遗存提灌站,风沙侵蚀严重;陈留镇赵寨村南段和仇楼镇徐庄村北段河道水质较差,漂浮大量生活垃圾。
2020年6月,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明确监管责任的基础上,祥符区检察院向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文物监管措施,对大运河陈留段的河道、河堤及历史遗存提灌站实施保护修复,切实改善文物遗址周边环境,实现文物、文化与生态环境的有机融合。
检察建议发出后,祥符区检察院多次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行政机关沟通磋商,推动隋唐大运河(通济渠)开封陈留段综合整治。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合环保部门部署河道清理工作,及时清除河道内垃圾杂物;联合公安机关对河堤挖砂取土行为开展专项打击治理活动;向沿段村民普及和宣传文物保护法。经过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努力,目前隋唐大运河(通济渠)开封陈留段河道垃圾已得到全部清理,沿线3个乡镇村民已退还占用河道两侧土地。
为从根本上解决大运河陈留段文物遗迹保护问题,祥符区检察院积极督促协助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请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以及《大运河保护利用规划》,目前正在积极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服务融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推动开展大运河陈留段遗址保护情况排查。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运河文物遗址保护措施滞后的情形,及时跟进监督,把短期整改与长期规划有机结合,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出台大运河保护规划,为本地文物管理和执法工作补强依据和标准,推动运河文化遗址保护规范化、制度化。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水工遗存“斗门老闸”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文化遗产保护 联合整治 保护规划
【要旨】
检察机关发挥诉前程序统筹协调、督促多个职能部门综合治理的独特优势,推动联合整治,即时整改和长期保护统筹推进,以个案监督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整体和长效保护。
【基本案情】
“浙东运河-虞余运河余姚段”是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运河水工遗存,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余姚市马渚镇斗门村的“斗门老闸”是浙东运河上的重要节点和水工设施,是运河水工遗存重要遗产要素,体现运河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传承意义。因保护不到位,“斗门老闸”所在河道水域被占用违章搭建,大运河遗产保护标识标志被拆除,周边环境又脏又乱,严重影响了“斗门老闸”保护,也降低了其作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历史和人文价值。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浙江宁波余姚市检察院在开展大运河保护专项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发现浙东运河-虞余运河余姚段的“斗门老闸”遗产保护点未得到有效保护。2020年6月3日,余姚市检察院立案办理该案。经实地勘察、走访调查、咨询专家,查明:“斗门老闸”由水闸、厢式船闸及水闸与厢式船闸之间的分水墩组成,后分水墩地块成为村民芦某某的宅基地,厢式船闸被改建为原马渚自来水厂取水口,浙东运河申遗资源调查和保护整治期间,分水墩和厢式船闸未能恢复原形制。目前,“斗门老闸”闸厢式船闸东侧闸门上砌有围墙遮挡厢式船闸整体风貌,西侧原闸门位置4.2米宽的河道被侵占,其覆盖水域建有平房及钢棚,均系申遗后违法搭建,严重破坏大运河世界遗产历史风貌。调查还发现,基层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存在专门性工作机构和地方性法规缺失、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违法行为交织、大运河活态遗产多部门联合保护不到位等问题。2020年8月11日,余姚市检察院向市文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有效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
检察建议发出后,余姚市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统筹协调、督促行政机关的独特优势,组织市文广局、马渚镇人民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对现存违法行为整治和大运河遗产保护问题进行磋商,明确由马渚镇人民政府协助余姚市文广局进行违法建筑拆除,重新启动分水墩农户拆迁安置工作,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和管理,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制定厢式船闸修复方案;市文广局提供专业支持,做好修复方案审定、备案和资金争取,完成《大运河(宁波段)保护管理规划——余姚分册》编制。
2020年10月9日,市文广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大运河遗产保护长效机制,成立了大运河余姚段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和日常管护。根据大运河浙东运河宁波段保护规划,对包括“斗门老闸”在内的部分大运河遗产分阶段实施整治、提升。其中“斗门老闸”遗产点远期的景观及水利航运设施展示项目已在规划设计中,待完成报批流程后推进实施。基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余姚市检察院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推动《宁波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2021年5月,立法调研座谈会在余姚召开。
【典型意义】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充分发挥文保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推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统筹协调优势,通过诉前磋商、圆桌会议以及行政、检察联席会议等机制,调动更多行政力量,形成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合力。同时,以点带面推动人大常委会立法、成立专门性保护机构、编制大运河保护管理及遗产点远期的景观和水利航运设施展示项目规划等,以法治化、制度化、长效化保护,凸显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历史文化、厚植家国情怀的责任担当。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运河保护 水上交通安全 联防联控
【要旨】
检察机关聚焦京杭大运河水系河道上桥梁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厘清监管职责的情况下,通过诉前磋商深入分析问题、共同研究整治方案,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凝聚共识、加强联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
【基本案情】
京杭大运河水系河道上的桥梁存在桥墩受损、桥梁底部有撞痕、钢筋外露、桥面栏杆毁损、桥体有裂缝等情况,桥梁承重能力降低,且桥梁普遍没有防撞设施,易被过往船只碰撞受损,一旦再次碰撞,或桥面负荷过重,极易引发桥面坍塌,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初,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通过无人机巡航,发现此案线索,并及时开展调查核实。该院通过无人机巡航、实地勘查等方式,查明辖区大运河水系河道上多处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容易造成水上安全事故。通过公益诉讼智能研判平台分析比对行政执法数据,调取大数据中心内河交通安全、桥梁管理等方面多项法律法规及责任部门的职权清单,确定市城郊地方海事处为内河通航水域、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责任主体;遂启动公益诉讼磋商程序,通过圆桌会议先后多次与市城郊地方海事处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同时,围绕勘查摸排、防撞能力评估、安装防撞设施、部门联动等难点问题提出建议,共同商定桥梁安全整治方案。
2020年6月18日,锡山区检察院向市城郊地方海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对内河通航桥梁开展大排查,采取加装防撞设施等举措,消除安全隐患。
2020年8月12日,市城郊地方海事处书面回复锡山区检察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桥梁安全监管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桥梁勘查及船舶检查,并发函督促桥梁权属单位实施防撞能力评估,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桥梁尽快改建,确保安全。同时,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就高等级船舶进入低等级航道、桥梁防船舶碰撞应对措施等水上安全工作开展联防联控。
【典型意义】
桥梁是京杭大运河上重要的通行通道,桥梁安全是确保大运河通航安全、保证群众通行利益的重要事项。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应结合大运河保护与群众利益保护,找准新领域办案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实现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同时,坚持保护公共利益和护航经济发展并重,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综合保护浙东运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综合性保护 跨区域司法协作 外来生物
【要旨】
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为抓手,积极推动行政机关系统保护,综合治理。同时,注重建立上下游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实现运河保护长效治理。
【基本案情】
浙东运河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贯通于西晋,兴盛于唐代,于南宋时成为重要的航运河道。浙东运河河面、河堤处违章搭建以及垃圾非法倾倒严重;沿岸居民污水直排屡屡发生;沿线古纤道、太平桥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受毁损未及时修缮;沿河古树受白蚁蛀蚀未进行除害;电捕鱼、“地笼”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以及外来生物福寿螺泛滥成灾,已严重破坏水系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2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针对浙东运河文化遗产、生态环境、航运及行洪安全等情况,依托绍兴河长通APP信息联动平台、12345政务信息平台,结合网格化管理机制,实时收集相关线索,并借助水上执法艇巡查、无人机巡航等方式进一步排查核实,共发现线索57条。为实现浙东运河的上下游跨区域司法协作,2020年4月6日,柯桥区检察院牵头,杭绍甬共六地检察机关签订《关于建立萧柯越虞余江检察机关保护浙东运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六地检察机关在各交接区域联合巡查11次,发现和相互移送线索30余条。
2020年1月至10月,柯桥区检察院针对垃圾倾倒、违建、污水直排、非法捕捞的线索调查情况,以提出检察建议、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职能单位履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以及各镇街积极履职,共计清除沿河各类垃圾7600余吨,设置监控6个,查处非法倾倒垃圾9起,作出行政处罚5起;拆除企业不当取水管构筑物、废弃水塔、沙运设备、自建房等违建37处,涉及面积8500多平方米;修复沿岸居民破损污水管11处;收缴电捕工具3套、各类“地笼”378个,增殖放流180余万尾。
2020年3月27日,柯桥区检察院针对古纤道等文物受损的调查情况,向市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检察建议。该局立即组织专家勘察现场,针对石板断裂、塌陷等问题多次研讨修缮方案层报上级部门。经反复论证,最终对浙东运河受损的6处文物进行了保护性修缮,并对5处附属设施进行提档升级。4月1日,柯桥区检察院针对巡查中发现的沿岸古树保护不善问题,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提出检察建议。该局联合白蚁防治部门对古树进行除蚁、复壮,使得运河沿岸9棵古树焕发新颜,养有所依。
2020年6月17日,柯桥区检察院针对外来生物福寿螺破坏水系生态环境的调查情况,依托行政和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开展了“守护‘美丽河湖’暨福寿螺专项清剿启动宣传会”,镇街、职能单位、“微动力”等志愿者组织共300余人参加了宣传会。2020年10月底,累计清除福寿螺(卵)七万余公斤。
2020年11月,柯桥区检察院经与市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协调沟通,并聘请文物、水利、环保等专家,在太平桥公园建成浙东运河保护公益诉讼创新实践基地,成为浙江省检察院首批认定的创新实践基地,为全面深入宣传大运河公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物质载体。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河长通APP等智慧科技手段,结合水上执法艇巡查等方式摸排核实线索,以不同方式分类督促各个职能单位有效履职,加强对大运河的协同全方位保护。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秉承系统保护理念,紧紧围绕大运河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有效地开展综合性保护,为推进大运河文化带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同时,通过建设公益诉讼创新实践基地,提升公众对大运河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综合整治大运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运河保护 综合整治 公开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圆桌磋商、向党委政府专题报告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形成协作合力,履职尽责。积极运用公开听证,现场查看验收整改情况,全面提升综合整治成效,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贡献检察智慧。
【基本案情】
浒墅关古镇是运河沿线名镇,也是苏州“运河十景”之一,古镇建设契合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并列入省重大项目。虎丘区检察院在大运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河道水质、堤防维护、岸坡绿化、沿岸农贸市场安全隐患、文物遗迹保护等七大方面问题,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虎丘区检察院开展大运河公益保护法律监督专项工作,综合运用水面巡查、无人机航拍、快速巡回检测、实地查勘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一是通过水面巡查发现多处堤坝破损,影响通航安全和防汛工作;二是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运河沿岸堤坝有长约20余米的建筑垃圾堆放以及临时搭建的违章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三里亭和十里亭保护情况堪忧;三是通过公益诉讼巡回工作站实现对支流污染水质快速检测,发现水质不符合苏州市对京杭运河支流支浜水质Ⅲ类的要求;四是通过实地查勘发现沿河农贸市场火灾安全隐患。虎丘区检察院于2020年6月立案办理。
虎丘区检察院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区政府机构职责汇编,确定环保、河道、城管、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以及属地街道等均负有运河环境整治监督管理职责,但由于存在职能交叉,职责边界不清晰,相关部门缺少协作配合,未能形成监管合力,存在怠于履职情形。
2020年10月,虎丘区检察院向属地街道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等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共计12件,督促其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大运河及周边的水质保护、河道岸坡维护、违章拆除、文物保护、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问题隐患开展综合治理。
各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对接协商,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开展联合整治,拆除清理砖瓦房等违建34间面积1500余平方米,清理各类垃圾11吨,平整土地8000平方米,恢复岸坡绿化2500平方米,破损堤坝纳入京杭大运河苏州段堤防加固工程,并已完成加固。对运河沿岸各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和排污许可开展联合专项排查,对违法排污、未取得未公示食品经营证照的行为依法处罚。召开文物保护工作现场协调会,通过设置隔离围栏、安装监控及巡更打点设施,对三里亭、十里亭文物保护措施进行升级优化。
虎丘区检察院针对运河沿岸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形成书面调研向地方党委专题报告,得到区党工委书记批示,迅速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担任双组长的整治小组,在检察机关监督参与下,多个行政部门组成执法队对该市场进行突击检查,通过逐户约谈整改、选址新建,彻底根治多年安全隐患。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整改情况的监督,虎丘区检察院邀请代表委员及人民群众参与公开听证,现场实地查看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情况,增强公开听证亲历性,实现人民群众、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三方良性互动,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参与度和影响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围绕河道水质、岸坡环境、文物遗产、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多维、立体保护,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调查取证,针对发现问题严重程度不同、职能边界清晰程度不同、解决问题难易程度不同,采用分级、分层方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构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保护成效最大化。同时,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向党委政府专题报告等方式,多方借力,整合力量,强化监督,既争取党委个案支持,也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实现诉前程序作用最大化,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认同感。
上一新闻:云南省发出首张跨区域“一照多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