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准绳,道德的底线,伦理的区间 ——专家学者谈《家事如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龙翼飞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化解了婚姻家庭纠纷,为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这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明舜
要警惕和防止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反客为主
婚姻家庭生活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需要一定的财产来维持,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因为财产闹得夫妻反目兄弟姐妹成仇就不对了。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婚姻家庭领域中有财产关系更有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首先是一种人身关系,这是本,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末,是人身关系决定财产关系,而不应该让财产关系反客为主。正因为如此,民法典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这种把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之前的表述,绝不仅仅是一个表达顺序问题,而是表明了民法典高度重视人身关系的价值取向。《家事如天》中讲述的纠纷情形,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财产关系已经反客为主,亲人之间把财产关系看做了比亲情比伦理更重的东西,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社会的进步,而是一种倒退,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是需要警惕和防止的。
对于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的纠纷更多适用调解解决是值得提倡的
一方面,家事纠纷的处理不能就事论事,必须面对未来。绝大多数家事纠纷的当事人今后还要密切接触,比如对子女的抚养,对父母的赡养。这就要求家事司法必须实现从单一裁判功能向诊断、修复、治愈、预防功能转变,通过调解为双方未来的接触合作创造条件、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亲属关系派生出的财产关系,不体现直接为经济目的,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应当提倡分享利他,因此,法官要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通过调解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隐私,以此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司法必须平等保护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新中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一贯传统。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不仅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而且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父系血亲也适用于母系血亲。同时规定了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论男女一般应当均等。因此,那种认为遗产只分男不分女的认识是封建落后的,错误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蒋月
看完这三个案件的处理,我深有感触。家事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所投入的时间、精力都非常多,需要用足够的耐心去细致地做工作,不仅要解决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还要努力通过合理化教育,引导当事人去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去修复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我觉得这样的工作是非常值得的。
从纪录片中可以看到,家事法官需要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比如在该片中,我们看到法官需要了解地方习俗,方便用方言和当事人进行交流。同时也可以看到法官在面对不同当事人时所运用的不同方式方法。面对成年的当事人,在调解他们的矛盾时,言辞比较犀利,讲理讲法;面对未成年孩子时,法官耐心细致,温柔体贴。家事法官会希望最终案件的解决能够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所以她不断去探究孩子的内心真实想法。面对还不足10岁的孩子,一个成年人想要走进她的内心世界,确实需要时间,也需要工作方式方法。
因此我们看到这三个案件中,法官所做的调解工作,不仅要运用法律知识,还要运用心理知识,以及一些调解技巧。正如前面那个拆迁补偿案件, 六个兄弟姐妹之间产生纠纷,从最初在法庭上彼此伸出手指着对方的鼻子骂,到最后大家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笑着说这个事情就这样解决,最终的调解效果非常好。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来说,一个纠纷案件的解决不仅仅事关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从另一层面来看,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建设也是通过解决这样一个个的家庭矛盾,修复当事人关系来达成的。通过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去履行他们在调解过程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个各方共赢的方式。当然,这个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远远比直接判决大得多,后者只需要法官将案情事实查清楚以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即可,相对的时间消耗要比调解少得多。所以在纪录片中我们看到了厦门海沧法院的家事法官在这三个案件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所幸最终也得到了大家所期待的解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