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关庭室负责人就互联网典型案例发布会答记者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今天发布的互联网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共发布了十件互联网典型案例,一是覆盖面广,涵盖了互联网领域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合同案件、侵犯著作权犯罪等,二是法律问题前沿,比如区块链取证、黑灰产业规制、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等,多起均为本领域首例诉讼纠纷案;三是司法导向明确,释放了加强互联网司法规制的信号。
发布这些案例的目的主要在于:
一是打击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中,被告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针对海量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大规模侵犯著作权犯罪。人民法院通过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特别是处以财产刑,彰显了我国严厉制裁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二是遏制互联网侵权行为。在“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由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固定的证据应予以采信,大大丰富了当事人取证手段,减轻了当事人举证负担。此外,在“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证据规则。
三是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公平竞争。例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利用软件改变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干扰用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有力规制。再比如,在“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认定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对构建网络诚信秩序、净化网络道德环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具有深远意义。
2、我们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十个互联网典型案例中,有三个来自互联网法院。近年来,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受到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对纠纷处理和行业发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我想请问刘峥副主任,未来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互联网法院还会有哪些举措,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刘峥:互联网法院是一个新生事物,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三年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年多时间。虽然互联网法院成立时间不长,但发展迅速、成长很快、成效显著,在互联网司法的实体、程序、技术三个维度上都有可圈可点之处。正如您所说,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关注度高、影响力大,且具有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就包括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案”。当然,这几个典型案例只是互联网司法裁判成果的代表和缩影。近年来,互联网法院利用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审理了许多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实现了以司法裁判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的功能作用。
下一步,按照中央对互联网法院的总体定位,互联网法院将在加强互联网案件审判,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推动互联网法院职能定位转型升级。互联网司法并不是互联网和司法的简单叠加,而是通过案件裁判,实现技术应用创新、规则创新、诉讼模式创新、治理模式创新。如果说互联网法院最初设立的主要目标在于探索在线审理新模式和便民利民新机制,那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积累后,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心,已经从机制探索、平台建设逐步向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等方面拓展提升,其核心功能更加侧重于完善互联网专门化审判体系,公正高效处理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促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
二是积极确立完善互联网新兴领域裁判规则。在前期工作中,互联网法院紧扣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探索完善新兴领域的裁判规则,有力促进了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下一步,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优化案件管辖范围,聚焦互联网特性突出的新兴领域案件,就是指那些因互联网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点而产生,没有传统的法律关系能与之有效对应的纠纷案件,比如针对不当收集、管理、利用个人信息、公共数据问题,强化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保护,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针对新兴互联网产业发展不规范、打法律擦边球问题,加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网络刷单炒作信用、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网络灰黑产业。
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新需求,明确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和追责机制,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同时,还要对网络平台治理、数据权属与交易、算法规制、区块链法治等前沿司法问题方面做出积极回应,既妥善处理纠纷、维护个案公正,又确立司法规则,明确权利义务,规范产业发展。
三是推动构建网络空间自治和行业自律的治理模式。互联网的技术、业态、模式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与之相伴的新型互联网纠纷也会不断涌现,传统治理模式也将面临相对滞后或不适应的问题,如果仅依靠司法力量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庞大解纷需求。未来,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通过个案裁判确立行业规范和行为标准,推动将个案裁判规则转化为立法规范、政策要求和行业自治规则,促进个体自觉、行业自律、平台自治。这也符合中央提出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精神要求。
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作出了这方面的努力,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版权局、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等共建“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推动建立集约化线上图片交易市场,统筹诉非衔接机制,通过裁判示范作用“一揽子”解决批量类型化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自行和解或诉前调解,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版权纠纷。
下一步,互联网法院将充分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司法裁判引领示范作用,净化网络空间、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为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3、近期,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大,人民法院有哪些工作举措和打算?
林广海: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前不久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深刻阐释了平台经济发展的形势、问题和任务,强调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司法审判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央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涉互联网平台案件审理工作。深入把握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规律和特点,正确认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市场支配地位,不断完善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
二是积极参与法律修订,适时出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适时制定出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规制。
三是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人民法院加强与市场监管、互联网监管等行政机关的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依法支持行政执法工作,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合力。
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共发布了十件互联网典型案例,一是覆盖面广,涵盖了互联网领域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合同案件、侵犯著作权犯罪等,二是法律问题前沿,比如区块链取证、黑灰产业规制、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等,多起均为本领域首例诉讼纠纷案;三是司法导向明确,释放了加强互联网司法规制的信号。
发布这些案例的目的主要在于:
一是打击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中,被告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针对海量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大规模侵犯著作权犯罪。人民法院通过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特别是处以财产刑,彰显了我国严厉制裁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二是遏制互联网侵权行为。在“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由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固定的证据应予以采信,大大丰富了当事人取证手段,减轻了当事人举证负担。此外,在“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证据规则。
三是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公平竞争。例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利用软件改变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干扰用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有力规制。再比如,在“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认定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对构建网络诚信秩序、净化网络道德环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具有深远意义。
2、我们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十个互联网典型案例中,有三个来自互联网法院。近年来,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受到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对纠纷处理和行业发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我想请问刘峥副主任,未来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互联网法院还会有哪些举措,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刘峥:互联网法院是一个新生事物,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三年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年多时间。虽然互联网法院成立时间不长,但发展迅速、成长很快、成效显著,在互联网司法的实体、程序、技术三个维度上都有可圈可点之处。正如您所说,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关注度高、影响力大,且具有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就包括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案”。当然,这几个典型案例只是互联网司法裁判成果的代表和缩影。近年来,互联网法院利用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审理了许多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实现了以司法裁判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的功能作用。
下一步,按照中央对互联网法院的总体定位,互联网法院将在加强互联网案件审判,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推动互联网法院职能定位转型升级。互联网司法并不是互联网和司法的简单叠加,而是通过案件裁判,实现技术应用创新、规则创新、诉讼模式创新、治理模式创新。如果说互联网法院最初设立的主要目标在于探索在线审理新模式和便民利民新机制,那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积累后,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心,已经从机制探索、平台建设逐步向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等方面拓展提升,其核心功能更加侧重于完善互联网专门化审判体系,公正高效处理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促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
二是积极确立完善互联网新兴领域裁判规则。在前期工作中,互联网法院紧扣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探索完善新兴领域的裁判规则,有力促进了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下一步,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优化案件管辖范围,聚焦互联网特性突出的新兴领域案件,就是指那些因互联网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点而产生,没有传统的法律关系能与之有效对应的纠纷案件,比如针对不当收集、管理、利用个人信息、公共数据问题,强化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保护,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针对新兴互联网产业发展不规范、打法律擦边球问题,加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网络刷单炒作信用、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网络灰黑产业。
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新需求,明确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和追责机制,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同时,还要对网络平台治理、数据权属与交易、算法规制、区块链法治等前沿司法问题方面做出积极回应,既妥善处理纠纷、维护个案公正,又确立司法规则,明确权利义务,规范产业发展。
三是推动构建网络空间自治和行业自律的治理模式。互联网的技术、业态、模式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与之相伴的新型互联网纠纷也会不断涌现,传统治理模式也将面临相对滞后或不适应的问题,如果仅依靠司法力量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庞大解纷需求。未来,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通过个案裁判确立行业规范和行为标准,推动将个案裁判规则转化为立法规范、政策要求和行业自治规则,促进个体自觉、行业自律、平台自治。这也符合中央提出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精神要求。
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作出了这方面的努力,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版权局、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等共建“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推动建立集约化线上图片交易市场,统筹诉非衔接机制,通过裁判示范作用“一揽子”解决批量类型化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自行和解或诉前调解,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版权纠纷。
下一步,互联网法院将充分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司法裁判引领示范作用,净化网络空间、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为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3、近期,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大,人民法院有哪些工作举措和打算?
林广海: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前不久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深刻阐释了平台经济发展的形势、问题和任务,强调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司法审判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央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涉互联网平台案件审理工作。深入把握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规律和特点,正确认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市场支配地位,不断完善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
二是积极参与法律修订,适时出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适时制定出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规制。
三是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人民法院加强与市场监管、互联网监管等行政机关的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依法支持行政执法工作,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合力。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