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医疗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无锡圣爱医疗门诊部法定代表人被判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58万元
全国首起医疗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无锡圣爱医疗门诊部法定代表人被判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58万元
2021-03-17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丁国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 通讯员 和建敏 唐晓宇
医托和“医生”联手忽悠患者,诈骗钱财百万余元。骗子受到应有惩处,然而众多被害人早已消失在茫茫人海,该如何维护这些被害人的权益?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办理了全国首例医疗机构欺诈性诊疗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维护医疗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无锡中院一审判决,无锡圣爱医疗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就一起医疗欺诈案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58万元。
涉案的无锡圣爱医疗门诊部注册登记于2006年,属个人独资企业,原先是一家综合门诊部,开设内科、外科、妇科、中医诊疗等多个项目。因经营问题,门诊部频繁更换老板。2016年,陆某某成为门诊部法人代表,陈某某负责门诊部日常经营。
为增加营业额,陈某某等人在明知门诊部缺乏医疗条件和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医托”从市内正规医院骗来病人进行“开发”:无资质的“医生”坐堂问诊,冒充专家夸大病情;无医学检验资格的“检验师”给病人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主刀大夫”不负责任地实施手术。一套流程下来,病人稀里糊涂接受了不规范、不准确或者不必要的药物治疗、注射治疗、器械治疗、手术治疗等,少则被骗数百元,多则数千元。
警方在侦查环节共找到被害人27名,财产损失总计10.6万余元。2017年9月,陈某某等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上述10.6万余元由警方发还给27名被害人。
一家有规模的医疗机构,请了“专业医托”招徕病人,几个月内接待的病人不可能仅仅27人;冒牌医生每月提成收入都高达上万元,整个门诊部的非法所得不可能仅十万余元……2019年年初,陈某某等人诈骗案进入无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雷呈学的视野。
检察官一张张翻开账册纸页,一行行阅读陈某某记账内容,只要有据可查,连最少一笔196.5元也未疏漏,终于厘清该门诊部在2016年8月11日至10月30日期间,收款总额约130万元,其中包含刑事判决认定的10.6万余元。
经梳理警方查获的36份收费收据,检察官发现其中陈某、黄某等26人不在刑事案件认定的被害人范围之内,根据收据上载明的金额1.4万余元,与门诊部骗取诊疗款总额差距甚远。除此之外,在清查手术同意书时也发现,有多人不在刑事案件认定的被害人范围当中,因此可以推知,尚有众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无锡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陈江介绍,公益诉讼可以为群众的菜篮子、药盒子和人居环境再加一道“安全锁”。
办案期间,无锡市检察院向江苏省检察院汇报了案件情况,针对该案中受损的公共利益,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取得了共识。无锡市检察院随即根据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对该案进行了诉前公告。2019年10月公告期满,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门诊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将医疗领域纳入一般消费行为,去医疗机构看病的人能否被定义为消费者?”雷呈学介绍,经过调查走访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企业档案、注册登记材料,显示该医疗机构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是“营利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对患者进行欺诈性诊疗,危及患者生命健康,根本不是正常的医疗行为,恶劣程度远超一般的无良商家。对这样的行为适用“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体现公益保护的意义,也不会危及公立医院的正常医疗行为。
案件诉至法院,陆某某自作聪明连夜将公司注销,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然而,检察机关早已查明该门诊部为个人独资企业,陆某某作为投资人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新情况,无锡市检察院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变更为由陆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讼过程未受影响。
庭审中,受疫情影响,远在湖北的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对自身的违法行为亦未能提出有力证据予以辩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陆某某未提起上诉。
“很多公益诉讼案件来源于刑事案件,依托刑事侦查中取得的证据,然而这并不能完全覆盖公益受损部分。”雷呈学分析说,该案件最大特点是没有局限于刑事案件,黑心门诊部在刑事案件中仅仅被惩罚了一部分,未被惩罚的部分通过公益诉讼得到了弥补。
陈江认为,该案的成功办理有两个积极意义:一是成功探索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医疗欺诈案件纳入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新领域,有力打击了群众深恶痛绝的医疗欺诈行为;二是将欺诈性医疗服务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对医疗领域哪些案件适合开展公益诉讼和适合作出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