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遭受损失怎么办?法院:受益人补偿!
做好事遭受损失怎么办?法院:受益人补偿!
2021-04-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余建华 王晨琳 严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王晨琳 严铭轩)在漂流景区好心帮忙疏通河道施救,自己的手机也因此进水损坏,景区本说有保险可赔,事后却翻脸不认,好心人钱先生无奈求助法院。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受益人补偿!
2020年7月31日下午,钱先生在河道漂流溪边观看游客漂流。不一会儿,钱先生发现从溪流上游下来的一艘漂流艇卡在了河道转弯处,溪流弯道处发生堵塞,后面有两艘已经侧翻。钱先生见在场的一名安全员忙不过来,当即把手机放在溪流旁的干燥处,帮助安全员一起拖拽漂流艇,疏通漂流河道。
施救过程中,因河道堵塞导致河水水位上涨,淹没了钱先生放置手机的位置,导致手机进水并出现故障。
施救结束后,景区工作人员得知此情况,安慰道:“我们公司有保险,放心吧,你的手机维修费等费用,我们会赔偿的。”钱先生听后便放下心中顾虑将手机拿去手机店维修。
原本以为换个显示屏就好,不想花了480元换屏后,因为进水太多还是不能使用,钱先生只能又花费2500元重新买了一个手机。随后钱先生打电话到景区商量赔偿事宜,可景区的答复却出乎钱先生的意料:“这个手机坏了是你自己的责任,和我们景区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也不会赔,而且你也不属于见义勇为。”
钱先生见求助无门,无奈向江山法院提起诉讼。
江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漂流项目本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户外活动,而且根据二名证人证言(其中一名为被告方的安全员),均认为事发当时漂流艇的堵塞程度确需其他人帮助疏导,故原告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应当予以肯定。
被告作为原告无因管理行为(原告对被告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为了避免被告利益受到损害而实施了帮助的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偿还原告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包括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手机损失2500元及维修费用48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方于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官说法:
老人倒地了,扶起时会不会担心被“碰瓷”;孩子遇险了,救人者会不会顾虑被讹诈?化解一系列社会现实问题,既需要完善社会诚信机制,也离不开司法机关对正义的坚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好心人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一种义务,保障了好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好心人做好事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是社会期待的高尚行为,也是司法应予肯定和保障的正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