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银监会:不动产抵押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不得要求抵押人提供无法律依据的确认单
国土部银监会:不动产抵押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不得要求抵押人提供无法律依据的确认单
2017-06-0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6月9日讯 记者郄建荣 银监会与国土部联合发文,规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程序。据国土资源部昨日透露,按照两部门的《通知》规定,不动产抵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不得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或者抵押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确认单、告知书等材料,
国土资源部表示,为进一步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发挥不动产登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积极作用,日前,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关程序,明确无需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合同备案、确认告知等手续。
《通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要以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后重组的,与债务人等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还款协议或其他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内容的合同,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主债权合同。
《通知》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不得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或者抵押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确认单、告知书等材料,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等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抵押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再需要办理前期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告知等,将更为便利。
根据《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后重组的,需要以在建建筑物、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其债权实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登记。金融资产管理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涉及大量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探索批量办理的途径和方法,切实依法规范、高效便利,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批量办理,将最大限度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业内人士表示,不动产抵押是实体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通知》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实体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交易成本,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企业降本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