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不要求归还欠条 险为粗心买单15万元
还款不要求归还欠条 险为粗心买单15万元
2017-07-3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2015年1月,李某承包了张某位于沙雅县盖子库木乡的300亩棉花地,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5年,每亩承包费500元,每年15万元土地承包费于当年的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期履行,张某可单方解除合同。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李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李某欠张某2015年承包300亩土地的承包费15万元,并于2015年10月31日前向张某一次性付清。当年棉花收获后,李某如期向张某交纳了15万元的土地承包费,但是,粗心大意的李某并没有要求张某归还欠条。
庭审时,李某表示,2015年10月中旬,已经将15万元存入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辩称,银行卡早已丢,并且也没有收到欠款。李某请求法院调取银行流水。
经法院取证,2015年10月18日,张某的银行账户有一笔15万元的存款收入。经查明,这笔存款是李某的妻子通过现金方式向张某的银行账户的。在证据面前,最终张某无言以对,主动申请了撤诉。
法官提示,生活中,因资金借贷、生意往来等出具收条或借条,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但在出具收条或借条这些书证时,双方不仅要注意保存,还要在形成这些证据时考虑周全,不能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而缺少必要的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