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纸币涉嫌违反多部法律法规应完善人民币管理条例增加处罚条款
拒收纸币涉嫌违反多部法律法规应完善人民币管理条例增加处罚条款
2017-08-0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朱琳
随着无现金支付的渠道越来越畅通,近日有商家为了方便,干脆不收现金,只接受移动支付,商家“拒收现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分析指出,拒收现金违反了我国多部法律法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拒收现金就属于‘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一。”许浩说。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其中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许浩指出:“其中的不公平、不合理交易,就可以包括拒收现金的情形。”
“对于商家而言,现金交易可能需要付出较多人力物力,但作为商家应当给消费者提供基本的服务措施,不能为节省成本,不去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许浩认为。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许浩认为,由于我国在无现金支付之前,民众使用的主要是现金交易,因此相关法律涉及较多的也只是针对损毁人民币、制造假币以及拒兑残缺污损人民币的规定,对于拒收问题规定得并不具体。
“人民币管理条例只规定了禁止要求,没有处罚措施,随着今后无现金支付的普及,这类事件会越来越多,对此,应当加以补充完善,采用行政手段加以合理处罚。”许浩建议。
“同时,还应考虑到一些老年人对这种社会新事物无法很快掌握,一部分人担心安全等问题也会倾向于现金支付,要保障他们的消费权利。”许浩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