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晨练被毒蛇咬伤 居民诉公园管理处等索赔
公园晨练被毒蛇咬伤 居民诉公园管理处等索赔
2017-10-1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原告艾女士诉称,今年5月底,她在北京昌华森林公园管理处经营管理的北京昌华森林公园内进行晨练时,不幸被毒蛇咬伤。被咬后,她赶至公园管理处请求管理处工作人员带其到医院救治,管理处仅派一名司机将其送至医院,在没有确认该医院能否医治毒蛇咬伤的情况下,便将她放在医院门口后即自行离开,自此不再过问。后因该医院不能对毒蛇咬伤予以处理,迫于情况紧急,她自行打车到另外一家医院急诊进行救治,并于当日住院治疗,二十余日后方才出院。
艾女士认为,被告北京昌华森林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园的管理方,对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承担管理责任。公园作为一个面向公众的公众场所,理应在危险地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然而该管理处却并未履行其相应职责,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她受伤与管理处进行沟通时,该处还一再推诿拒绝担责。她身心受到极大的刺激和伤害,并因此导致被毒蛇咬伤的小手指再也不能弯曲,且伤口将难以愈合,给今后的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作为该公园管理处的管理者,应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庭审中,被告一北京昌华森林公园管理处辩称,艾女士是在被蛇咬伤后自行到值班室求救,自述位置在道路旁边绿化带,此地属于晨练人员禁止进入地带;公园只是根据艾女士陈述得知其被咬伤,但具体被咬伤位置公园不清楚。无法通过公园派司机将艾女士送医行为认定为公园负有法定义务;公园旺季对外开放时间是早上7点,收费为每人40元。公园留有一处小门,满足周边居民晨练及爬山的需求,按照营业时间及收费情况看,公园没有收取艾女士任何费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若法院认为其为适格被告,则应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所有诉请。其认为,被告一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若被告一需担责,其可独立担责;被告二不是被告一的管理者,被告二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行政职能;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情形,被告二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质证环节中,原告艾女士提交了案发地照片、病历诊断、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两被告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毒蛇咬伤与被告应承担责任之间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随后,法官重点围绕原告被毒蛇咬伤的具体过程、被告一是否对此类事件设置有应急预案、事件发生后被告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询问。
鉴于本案应原告申请将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将择日再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