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法院首例否认微信证据并虚假陈述处罚案
龙湾法院首例否认微信证据并虚假陈述处罚案
2017-11-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龙轩
日常聊天、工作交流中,微信、QQ、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可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内容能成为呈堂证据吗?
日前,浙江龙湾法院就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也是龙湾法院首例否认微信证据,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受处罚的案件。
微信生意
2014年2月16日、2015年2月28日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授权安徽人白某、王某(夫妻)作为合肥省区域内唯一总经销商,并签订《伊梵迪品牌经销合约书》。由于微信沟通比较方便,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员工林某和白某、朱某(夫妻)在微信上往来做生意。合同期间,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陆续向被告供应皮鞋,白某、王某(夫妻)向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2016年4月经双方结算,白某、王某(夫妻)尚欠货款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190000元,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立据。
证据撕毁
据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公司副总徐某阐述双方在私下协商调解时,白某把自己签字的对账单从对方手中抢过来撕成碎片,放脚下踩。徐某将碎片捡起黏贴,但签名处变模糊。后经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讨,白某、王某(夫妻)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开庭时刻
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员工林某向龙湾法院提供自己与微信号wdr18556577618从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微信对话记录共31页,以及被撕毁无法鉴定的对账单。但王某在龙湾法院法官多次询问的情况下均予否认其注册并使用过该微信号的事实以及结算对账单签字的事实,拒绝做笔迹鉴定,并承诺一经该院核实相关注册信息的情况下自愿接受处罚。后经龙湾法院法官特至深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核实,微信号wdr18556577618系王某于2015年1月28日注册,注册使用的身份证号与王某身份证号一致。
处罚决定
龙湾法院认为王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认案件事实,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院决定对其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法庭调解
该案件在经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王某、白某(夫妻)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白某(夫妻)已支付第一期款项40000元及罚款5000元。
法官提醒
要用到电子证据时,最好提前约定。
尽管“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但微信、微博等此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容易受到质疑,信息内容也易遭到篡改。本案经办法官建议,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生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