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起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报最高法核定
2018年1月起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报最高法核定
2017-12-2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报核司法解释规定,各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高级法院报核;高级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法报核。待最高法审核后,依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高级法院报核;待高级法院审核后,依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审理司法解释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为基层法院的,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是高级法院或最高法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法院审查。
审理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