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2018-04-1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作者:admin(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预算编报范围
二、2018年部门预算表格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三、2018年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四、名词解释
一、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4、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5、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6、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7、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8、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9、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0、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11、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2、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3、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4、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5、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16、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7、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8、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司法界、国际组织的司法交流活动。
1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20、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21、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单位构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及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等所属企事业单位。
(三)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的编制原则,2018年纳入最高人民法院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收支,包括:行政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以及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最高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所属事
业单位指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二、2018年部门预算表格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三、2018年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关于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147,270.14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5,265.51万元,上年结转52,004.63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33,974.05万元,教育支出3,027.99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70.1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948.00 万元。
(二)关于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5,265.51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减少43,379.35万元、下降31.29%。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2018年预算数为150万元,与2017年执行数相同。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30,272.85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6,431.02万元、增长26.97%,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的人员、公用经费标准提高,相应增加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2018年预算数为298.03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减少4.81万元、下降1.59%。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8年预算数为44,850.31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减少13,598.92万元、下降23.27%,主要原因是: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1,479.50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17.16万元、增长1.17%。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5,824.73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减少37,534.06万元、下降86.57%;2018年扣除发改委基建项目后预算为2,865.73万元,比2017年扣除发改委基建项目后执行数减少22,565.06万元、下降79.48%;主要原因是:一次性项目支出减少。
7、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3,027.99万元,与2017年执行数相同。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8年预算数为5,777.70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810.97万元、增长16.33%。主要原因是:人员、公用经费标准提高,相应增加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2018年预算数为392.40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47.29万元、增长13.70%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增加。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1,950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270万元、增长16.07%。主要原因是: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增加。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2018年预算数为292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32万元、增长12.31%。主要原因是:符合规定应发放提租补贴的人数增加。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18年预算数为950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150万元、增长18.75%。主要原因是:符合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应发放职工购房补贴的人数增加。
(三)关于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1,412.48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25,876.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
2、公用经费15,535.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三公”经费预算约束力,严格控制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规模。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546.8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462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27.77万元,公务接待费257.09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7年减少45.37万元,主要原因是:进一步压减公务接待费支出。
(五)关于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关于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收支总预算为153,274.14万元。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七)关于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预算为153,274.14万元,其中:上年结转52,004.63万元,占33.93%;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5,265.51万元,占62.15%;其他收入6,004万元,占3.92%。
(八)关于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支出预算为153,274.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8,172.48万元,占31.43%;项目支出105,101.66万元,占68.57%。
(九)关于2018年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785.63万元,较2017年预算增加129.91万元,增长1.50%,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略有提高。
2、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7,913.0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91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4,996.08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有车辆93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25辆、一般公务用车2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47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报废更新购置14辆,均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项目绩效目标全覆盖, 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35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3,917.01万元;纳入绩效评价试点的项目2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466.6万元。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项目绩效目标全覆盖,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45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3,853.03万元;纳入绩效评价试点的项目3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948.51万元。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中央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中央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
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右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反映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4、案件审判(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5、案件执行(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6、“两庭”建设(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7、事业运行(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下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的基本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十二)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对全国法院法官和司法警察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以及对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的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提租补贴(项):指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3、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六)“三公”经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