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校门口200米内禁止摊贩经营 两次受到处罚三年不得从业
新疆:校门口200米内禁止摊贩经营 两次受到处罚三年不得从业
2018-12-0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自2019年6月1日起,在新疆全区范围内,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为扶持具有本地特色、传统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奖励、资金资助等激励措施,提供技术培训、完善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实行集中管理;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经营规模,逐步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型。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条例》同时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合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消费理念和健康的饮食方式。
举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该《条例》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营养、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针对食品小作坊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食品,《条例》要求,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且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对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重点检查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内容。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抽样检验。
《条例》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地区消费量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重点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整改,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严重违法行为列入不良信用名录惩戒
《条例》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目录或者禁止生产经营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对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条例》明确,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在事故发生后二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条例》要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备案信息、监督检查情况、产品检验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并向社会公布。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列入不良信用名录,给予信用惩戒。
《条例》同时明确了违反该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强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