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中院成功审结首例聋哑人故意杀人犯罪案
重庆四中院成功审结首例聋哑人故意杀人犯罪案
2019-07-3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讯 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万晓佳 段成一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聋哑人故意杀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464元。
作为重庆四中法院受理的首起聋哑人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重大刑事案件,在办理该案中,重庆四中法院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在个案中的直接体现。案件宣判后,各方反映良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现年60岁的被告人张某先天性聋哑,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膏田镇农民。2018年10月13日,张某因债务纠纷与同村村民冉某(殁年77岁)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张某先后持水泥砖块、小木凳砍砸冉某头部,致冉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冉某系颅脑损伤死亡。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四中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冉某的亲属向市四中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既从程序上、实体上严格依法办案,又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司法人权,依法妥善处理了该案。
为了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司法人权,合议庭从秀山县特殊教育学校聘请特教老师作为手语翻译,在起诉书副本送达阶段,开庭审理阶段以及裁判文书送达阶段,手语老师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用简洁明了的肢体语言让张某充分参与诉讼。判决后,张某立即领会,当场表示服从判决。
因被告人张某家庭贫困,无力聘请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通知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在被告人张某自我辩护和表达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被告人张某身体状况特殊,诉讼能力受限,合议庭在庭前认真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针对张某聋哑人身份,要求侦查机关聘请医疗机构对张某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诊断复查,依法予以核实;针对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问题,承办法官向侦查阶段参与讯问的手语翻译以及张某亲属询问情况,确保侦查阶段的办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债务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该案因民事纠纷引发,被告人张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从轻幅度的把握上适当放宽。
此外,考虑到张某系孤寡人,又系五保户,缺乏赔偿能力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提前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沟通安抚,向其讲解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确保被害人亲属不会因“人财两空”而对法院判决产生不满情绪。最终,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对张某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各方均无意见,未提出上诉和抗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