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公检法司联签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若干意见
海南海口公检法司联签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若干意见
2020-04-1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邢东伟 翟小功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蓝贤琛
近日,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司法局共同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二十条,涵盖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重点、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监督惩戒、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有效惩防虚假诉讼,构建海口市司法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协作机制。
《意见》对虚假诉讼的概念作出了明确,即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证据反映的情况,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灵活采取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三方面重点内容。明确高发案件类型,将民间借贷、离婚析产等列为高发案件领域,强调司法机关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和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聚焦重点,精准打击。加强协同作战,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线索移送、情况通报、处理结果反馈、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方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中的责任与分工。加大打击力度,除法院应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以外,法院、检察院认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还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员等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追究责任。通过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力震慑。